饶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饶检公诉刑诉〔2020〕152号
被告人林某某(外号莲藕),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51221987********,汉族,文化程度小学,户籍所在地广东省饶平县,住饶平县**镇**号。2009年12月9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饶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2013年1月6日刑满释放。2017年6月9日因犯非法持有毒品罪被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2018年5月19日刑满释放。2019年12月16日因吸食毒品被饶平县公安局处行政拘留15日,并处强制隔离戒毒二年。2020年2月5日因本案被饶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11日经本院批准被逮捕。
本案由饶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林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5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在值班律师的见证下与被告人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份期间,被告人林某某在其位于饶平县某某镇某某村某某学校后的住处内先后二次容留吸毒人员邱某某、张某某(均已作行政处罚)吸食毒品。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19年12月15日22时许,被告人林某某在其住处容留吸毒人员邱某某、张某某吸食毒品冰毒。
2.2019年12月16日13时许,被告人林某某在其住处容留吸毒人员邱某某、张某某吸食毒品冰毒。
2019年12月16日15时许,饶平县公安局禁毒大队在饶平县某某镇某某村某某学校后面被告人林某某的住处内抓获被告人林某某及吸毒人员邱某某、张某某、陈某某,现场查扣用于吸食毒品的冰壶一个、锡纸一张。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冰壶等物证;2.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等书证;3.证人邱某某、张某某、陈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林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勘验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某二年来多次为他人吸食毒品提供场所,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林某某前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林某某前因犯贩卖毒品罪、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过刑,又犯容留吸毒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六条的规定,是毒品再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林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林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罚。综合全案,建议判处被告人林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饶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余莹娜
(院印)
2020年5月15日
附:
1.被告人林某某现羁押于饶平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四册。
3.证人名单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有关涉案物品随案移送(详见移送物品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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