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章某某,男,196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03251967********,汉族,小学文化,无业,家住浙江省瑞安市**街道**村**路**号。2017年12月14日因涉嫌非法经营罪被温岭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8年1月2日因涉嫌走私普通货物罪被台州海关缉私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8年1月10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台州海关缉私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林某某、章某某涉嫌走私普通货物罪,于2018年4月10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补充侦查二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三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3月至12月期间,被告人林某某、章某某多次招募船员驾驶“海友7号”油船到公海走私成品油入境。现查明:
2017年12月2日凌晨,林某某、章某某指使船员驾驶“海友7号”油船从温岭海域出发到公海运载成品油,该船走私成品油入境后返回温岭市石塘镇,将成品油卸载于东兴油库2号油罐。
2017年12月3日凌晨,林某某、章某某招募船长“阿三”(身份不明)、船员章某乙、潘某某福、虞某某、林某乙(另案处理)等人驾驶“海友7号”油船从温岭海域出发到公海运载成品油,该船走私成品油入境后返回温岭市石塘镇,章某某和阮某某(另案处理)在岸上接应,该船在卸油过程中被温岭市钓浜边防派出所当场查获。
经查验,上述二次走私入境的成品油共计721.692吨。经台州海关关税核计,本案查扣的成品油共计偷逃税款人民币1703277.37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赛洋领航、新诺电子海图。
2.书证:船舶租用合同、扣押决定书、抽油现场记录、监督记录表、价格说明、船载电子海图系统(ECS)内的所有轨迹数据、船载B级自动识别系统内电子数据、电子数据情况说明、银行交易明细清单、判决书、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等;
3.证人证言:证人章某乙、潘某某、虞某某、阮某某、张某甲、张某乙、孙某某、林某乙等人的证言、查获、抓获经过等:
4.被告人章某某、林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海关核定证明书、成品油检测报告等;
6.辨认笔录;
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光盘。
本院认为,被告人章某某、林某某违反海关法规,逃避海关监管,伙同他人非法走私成品油入境,偷逃应缴税款数额巨大,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走私普通货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林某某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颖
附:
1.被告人林某某现因病在外就医,联系电话130*******;被告人章某某现羁押于温岭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玖册。
3.查扣成品油现存放于中国石油浙江台州销售分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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