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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林某某放火案)_永泰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福建省永泰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樟检公刑诉〔2020〕9号

被告人林利秋,男,1980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125198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出生地福建省永泰县,户籍所在地永泰县******号,住闽侯县****小区**。因涉嫌放火罪,于2019年9月24日被永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30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永泰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永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林利秋涉嫌放火罪,于2019年11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本院依法分别于2019年12月24日、2020年2月21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两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9月21日23时55分许,被告人林利秋和被害人陈某甲及其家属因家庭矛盾形成积怨,从闽侯县**镇**小区租住处驾驶车牌号为闽A*****的男式二轮摩托车至永泰县**镇**村**号被害人陈某甲家附近,在明知被害人陈某甲家后面的木质柴火间里存放了干燥的稻草、木柴等易燃物的情况下,仍将其还未抽完且尚未熄灭的香烟用右手指弹进该柴火间内,并逃离现场,后导致该柴火间着火,酿成火灾。火灾造成被害人陈某甲、陈某乙、林某甲、陈某丙、陈某丁、陈某戊、陈某己等人的房屋、仓库、厨房及空调外机等物品损毁。经永泰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烧毁的杂物间、空调外机等物品价格合计为人民币1909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主要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违法犯罪经历查询记录、到案经过、接受证据清单、微信聊天记录截屏、行车轨迹图、监控视频截图、通话记录等书证;2.证人陈某庚、林某乙、林某丙、陈某辛的证言;3.被害人陈某己、林某丁、林某甲、陈某甲、陈某乙、陈某丙、陈某丁、陈某戊的陈述;4.永泰县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5.现场指认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辨认笔录;6.监控视频资料;7.被告人林利秋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利秋故意纵火烧毁他人财产,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放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永泰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侯风光

2020年3月31日

附:

1.被告人林利秋现羁押于永泰县看守所。

2.随案移送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3.光盘3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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