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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林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_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新检诉刑诉〔2019〕563号

被告人林某某,男性,1966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5261966********,汉族,高中文化,案发前系江苏**纸业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纸品包装有限公司董事长、法定代表人,户籍所在地广东省,住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花园**。被告人林某某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9年2月10日被常州市公安局新北分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1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该分局执行

辩护人高春芳,江苏常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常州市公安局新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林某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9年5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5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2019年6月18日,本院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2019年7月2日,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将该案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8月1日再次将该案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02年3月、7月,被告人林某某在常州国家高新区(新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先后注册成立了江苏**纸品包装有限公司、江苏**纸业股份有限公司。被告人林某某为了将江苏**纸业股份有限公司上市,于2009年7月至2013年6月间,未经国家有关金融管理部门批准,在不具备吸收公众存款资质的情况下,以投资入股(未上市成功即可转为债权)或者承诺支付10%-36%不等的利息的方式为诱饵,以江苏**纸品包装有限公司、江苏**纸业股份有限公司百分之百持股的东莞市**纸品包装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等名义,通过口口相传的方式,向社会不特定人员20人吸收资金共计人民币16080.3万元。后上述两公司因经营不善被宣告破产,经破产清算后,尚有本金人民币10970.1万元没有偿还。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借款协议、还款协议、破产财产清偿表等书证;

2.证人傅某某、郭某某、言某某、刘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林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巨大,扰乱金融秩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姣玲

2019年8月28

附:

    1.被告人林某某现羁押在常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9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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