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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林某某、姚某甲等5人开设赌场案)_浙江省温州市洞头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浙江省温州市洞头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洞检公诉刑诉〔2020〕12号 

被告人林伟文,男,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40582198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汕头市潮阳区,住广东省汕头市潮阳区**镇**大街**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6月22日被温州市公安局洞头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7月29日被温州市公安局洞头区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李某某,女,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41222197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汕头市潮阳区,住广东省汕头市潮阳区**镇**巷**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6月22日被温州市公安局洞头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7月29日被温州市公安局洞头区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林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40582198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汕头市潮阳区,住广东省汕头市潮阳区**镇**巷**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6月22日被温州市公安局洞头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7月29日被温州市公安局洞头区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林某甲,女,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405821989********,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汕头市潮南区,住广东省汕头市潮南区**镇**区**巷**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6月22日被温州市公安局洞头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7月29日被温州市公安局洞头区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姚某甲,女,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40582198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汕头市潮阳区,住广东省汕头市潮南区**镇**巷**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6月22日被温州市公安局洞头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7月29日被温州市公安局洞头区分局逮捕执行;经本院决定,于2019年11月13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温州市公安局洞头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林伟文、李某某、林某某、林某甲、姚某甲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9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次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1月13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2月12日补查重报。因案情重大、复杂于2019年10月29日延长审查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3月份至2019年3月份期间,被告人林伟文与马某甲、马某乙、林某乙(均另案处理)等人约定一定分成比例后,在林某乙位于广东省汕头市潮阳区**镇**巷**号的老房子内利用电脑、手机等工具,以北京赛车官方开奖结果作为赌博输赢依据、以QQ群作为赌博平台,组织和召集洞头籍赌客黄某某、刘某某、金某某、隆某某、曾某某、方某某、汪某某等人进行网络赌博,利用李某某支付宝账户和银行卡收取赌资,赌资累计50505126.4元。2018年3月份,被告人李某某明知被告人林伟文租用其支付宝账户和银行卡用于开设网络赌场,仍将其支付宝、银行卡以每月2000元的价格出租给林伟文,其支付宝和银行卡收取赌资累计50505126.4元。

2018年6月份至2019年3月份期间,被告人林某某与马某甲约定一定分成比例后,雇佣其妹妹林某甲进行网络赌场操盘,在其广东省汕头市金平区一员工宿舍楼内利用电脑、手机等工具,以北京赛车官方开奖结果作为赌博输赢依据、以QQ群作为赌博平台,组织和召集洞头籍赌客黄某某、刘某某、金某某、隆某某、曾某某、方某某、汪某某等人进行网络赌博,利用其本人支付宝账户、银行账户及林某甲支付宝、微信账户收取赌资,赌资累计23237057.77元,并利用其妻子姚某甲支付宝账户周转赌资。被告人林某甲帮助林某某管理、操作赌盘,除领取每月2000元固定工资外,并将自己的微信、支付宝账户以每月2000元租给赌场使用,获利3万余元。被告人姚某甲明知其丈夫林某某与他人合伙开设网络赌场,仍积极提供帮助,将其支付宝账户供林某某周转赌资。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手机16部等;

2.书证:调取证据清单、支付宝交易、银行交易记录、扣押清单、随案移送清单、人口基本信息、前科情况核实证明、归案说明:

3.证人证言:证人林某乙、林某丙、林某丁、黄某某、马某某、曾某某、汪某某、方某某、隆某某、金某某、刘某某的证言: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林伟文、李某某、林某某、林某甲、姚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5.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搜查笔录、现场照片、辨认笔录;

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电子证物检查工作记录、提取电子证据清单及随附U盘。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林伟文、李某某、林某某、林某甲、姚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伟文、林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分别与他人结伙利用互联网组织网络赌博活动,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林某甲、姚某甲明知他人开设赌场,仍积极提供帮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林伟文、李某某、林某某、林某甲、姚某甲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某、林某甲、姚某甲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系从犯,应当减轻处罚。被告人林伟文、林某某、李某某、林某甲、姚某甲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依法可以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浙江省温州市洞头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毛泽光

2020年1月13日 

附:

    1.被告人林伟文、李某某、林某某、林某甲羁押在温州市看守所;被告人姚某甲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三册、补充材料两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认罪认罚从宽告知书各五份。

4.证人名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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