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林某某,男,196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0291962********,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捕前住海南省儋州市**镇**村**队。曾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12月5日被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于2018年5月15日刑满释放;又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12月14日被儋州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于2019年4月8日刑满释放。因盗窃,于2019年9月28日被儋州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0月13日被儋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10月24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儋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林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2日、1月13日已先后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年1月3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28日14时许,被告人林某某途经儋州市**镇**路**店时,发现被害人王某某将一部华为牌畅享9型手机放置在门内的椅子上,插着音响播放音乐。林某某遂趁无人之机,将该手机盗走,逃离现场。王某某发现手机被盗后,查看监控视频,得知该手机系被林某某盗走。当日15时许,林某某再次到附近寻找盗窃目标,被王某某发现并控制,追回被盗手机。随后,王某某报警,民警赶到现场抓获林某某。
经儋州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的手机价值人民币1112元(以下币种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被盗手机1部;
2.书证:常住人口详细信息、手机销售单、合格证、到案经过、行政处罚决定书、刑事判决书、刑事裁定书、刑满释放证明书等;
3.被害人王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林某某的供述;
5.鉴定意见:价格认定结论书;
6.现场勘验笔录、平面图、照片,刑事现场辨认笔录、照片,辨认笔录;
7.监控视频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林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价值1112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曾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从重处罚。因其自愿认罪认罚,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林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 察 官:陈超君
书 记 员:王有忠
附:1.被告人林某某现羁押于儋州市第二看守所;
2.随案移送刑事侦查卷宗2册、检察卷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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