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林某、马某某等诈骗案)_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蕉检公刑诉〔2019〕710号

被告人林某,男,196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522211966********,汉族,中专文化,经商,住宁德市**小区*栋*单元,户籍在宁德市**路**号楼。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8年11月8日被宁德市公安局蕉城分局取保候审。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3月4日被宁德市公安局蕉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0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宁德市公安局蕉城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马某某,男,196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522011967********,汉族,高中文化,经商,住宁德市蕉城区**路**弄*号,户籍在宁德市**路**弄**号。因赌博于2014年6月26日被宁德市公安局蕉城分局处以罚款500元。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3月5日被宁德市公安局蕉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0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宁德市公安局蕉城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陈某甲,男,196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522211968********,汉族,高中文化,经商,住宁德市蕉城区**镇**村*街**号,户籍在宁德市**镇**村**街**号。因赌博于2011年7月16日被宁德市公安局蕉城分局处以罚款500元。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3月7日被宁德市公安局蕉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0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宁德市公安局蕉城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宁德市公安局蕉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林某涉嫌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诈骗罪;被告人马某某、陈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8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各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各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自2019年9月24日至10月24日)。因案情重大、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二次(自2019年9月10日至9月24日、自2019年11月25日至12月9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04年左右,被告人林某与关某某等人合股成立宁德市**船舶运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经营城澳区域船舶客运业务。2009年左右,因合作出现分歧以及城澳“黑快艇”争抢客源等问题,公司经营不善,被告人林某遂介绍陈某乙(另案处理)受让关某某等人的股份。经协商后,关振銮等人将股份转让给陈某乙。之后**公司由被告人林某任法人代表、陈某乙任董事长,股份占比为被告人林某占30%(其中被告人陈某甲占5%),陈某乙占70%。**公司拥有8艘船只:天湖1号、2号、3号、5号、6号、7号、9号、10号。

2010年1月开始,国家实施岛际和农村水路客运成品油价格补助专项资金(以下简称燃油补助)政策,明确补助对象为岛际和农村水路客运船舶的经营者。2015年开始主管部门要求经营者申报燃油补助需提交船舶航行记录表进行审核。被告人林某和陈某乙明知**公司拥有的上述8艘船只未按营运证审批路线经营岛际和农村水路客运,而是专门安排班次航行城澳至斗帽风景区路线运载游客,或按包船收费按游客指定需求航行城澳至鸡公山、三都等路线,不符合申报燃油补助条件,而指使被告人陈某甲安排公司员工、船员每月按营运证审批路线虚假填写上述船只的航行登记表,骗取上述8艘船只2015-2017年燃油补助款计人民币(币种下同)515.1521万元。

2014年被告人林某和陈某乙个人分别出资各占50%合股建造天湖12号、被告人林某独资建造天湖18号船只投入蕉城下塘码头运营。2016年下半年开始,被告人林某和陈某乙将该两艘船只调派停泊至城澳码头,与上述8艘船只同样航行城澳至斗帽风景区路线运载游客,至2018年初调派至礁头码头更改营运审批路线。被告人林某和陈某乙明知该两艘船只不符合申报燃油补助条件,亦指使公司员工每月按营运证审批路线虚假填写上述船只的航行登记表,该两艘船只骗取2017年燃油补助款分别为24.5812万元、17.5723万元。

被告人马某某在**公司负责管理挂靠在该公司停泊在礁头码头运营的船只,其个人所有的都舟27号船只以及占股1/8的天湖16号船只亦挂靠在**公司营运。被告人马某某明知都舟27号船只未按营运证审批路线经营岛际和农村水路客运,而是在城澳码头与上述**公司所有的8艘船只营运同样线路,不符合申报燃油补助条件,而指使公司员工刘某青、黄某珍每月按营运证审批路线虚假填写航行登记表,骗取2015-2017年燃油补助款计82.8801万元。2016年下半年开始,天湖16号船只与天湖12、18号一起从下塘码头被调派至城澳码头航行城澳至斗帽风景区路线运载游客,至2018年初调派至礁头码头更改营运审批路线。被告人马某某明知该船只不符合申报燃油补助条件,而由**公司员工每月按营运证审批路线虚假填写航行登记表进行申报,该船只骗取2017年燃油补助款24.5812万元。

2018年11月7日,被告人林某向宁德市公安局蕉城分局投案。2019年3月4日,被告人马某某被宁德市公安局蕉城分局民警抓获。同日,被告人陈某甲向宁德市公安局蕉城分局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调取证据通知书、船舶证书、申报油补材料、航行登记表、岛际和农村水路客运成品油价格补助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福建省岛际和农村水路客运油价补贴管理办法、蕉城区交通局出具的对油补审核的说明、银行账户明细等书证;

2.证人陈某乙、郑某某、刘某青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林某、马某某、陈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4.宁德市公安局蕉城分局调取的**公司涉案船舶GPS运行轨迹的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马某某、陈某甲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主要罪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马某某、陈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单独或结伙虚构事实骗取公共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中被告人林某骗取金额为557.3056万元,被告人陈某甲骗取金额为515.1521万元,被告人马某某骗取金额为107.4613万元,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均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甲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梁

2019年12月9日

附:

1.被告人林某、马某某、陈某甲现羁押于宁德市看守所。

2.卷宗三十五册。_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