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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林某某拐卖儿童案)_福建省漳平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福建省漳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漳检检五刑诉〔2020〕2号

被告人林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8811990********,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农民,出生地福建省漳平市,户籍所在地福建省漳平市,现住福建省漳平市**镇**村**路**号。因犯盗窃罪,于2008年9月24日,被漳平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于2009年6月25日,被漳平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于2010年3月26日刑满释放。因涉嫌拐卖儿童罪,于2019年9月19日被漳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0月14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漳平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漳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林某某涉嫌拐卖儿童罪,于2019年12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13日、2020年5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二次自2020年1月13日至2020年2月12日、自2020年3月27日至2020年4月24日)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20年3月13日至3月27日)被告人林某某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初,被告人林某某和张某某(已判刑)夫妻二人,因经济困难,遂萌生将亲生儿子被害人林某某(2016年**月**日出生)卖掉赚钱的恶念。被告人林某某便委托詹某某(已判刑)联系有意愿收买儿童的买家。同时,陈某某、苏某甲(均已判刑)夫妇因婚后未能生育,一直想收养个孩子。2016年4月23日,被告人林某某和张某某两人通过詹某某的介绍,陈某某、苏某甲夫妇通过苏某乙(已判刑)的介绍,在漳平市菁城街道詹某某开设的牙医店内,被告人林某某和张某某(已判刑)将其儿子林某某以108000元的价格,卖给陈某某、苏某甲夫妇。詹某某分别收取被告人林某某方和陈某某方1800元、500元的好处费。

2019年9月8日,被告人林某某在准备投案的途中,在云南省临清高速孟定收费站被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漳平市公安局出具或调取的到案经过、户籍证明、违法犯罪记录查询、刑事判决书等书证;

2.证人证言:证人张某某、詹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林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龙岩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出具的鉴定意见书;

5.漳平市公安局制作的作案人员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林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某伙同他人为获取非法利益,拐卖儿童一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拐卖儿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林某某犯罪以后已准备去投案,在途中被抓获,到案后能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视为自首,可以从轻处罚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林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林某某有期徒刑三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漳平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  陈军

2020年5月20日

附:

1、被告人林某某现羁押于漳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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