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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林某某交通肇事案)_福建省仙游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福建省仙游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仙检一部刑诉〔2019〕44号 

  被告人林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503221987********,汉族,高中文化,出生地和户籍所在地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住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0月28日被仙游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1月8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仙游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仙游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林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1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19年11月18日已告知被害人及其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27日12时24分许,被告人林某某驾驶闽B*****号小型轿车行经仙游县**镇306省道41KM+700M路段与行人卢某某、魏某某及陆某某停放在路边的闽B*****号轻型厢式货车发生碰撞,造成魏某某死亡、卢某某受伤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及二车损坏的交通事故。经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林某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陆某某无责任,魏某某无责任,卢某某无责任。

2019年10月27日,被告人林某某主动向仙游县公安局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书证:人员基本信息表、违法犯罪经历查询表等书证;

1.​ 证人证言:证人张某某、赖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林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福建闽中司法鉴定所法医病理鉴定意见书等鉴定意见;

5.勘验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验笔录;

6.视听资料:事故现场监控视频光盘一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林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超速、疲劳驾驶机动车,因而发生交通事故致二人死亡、二车损坏,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林某某能够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认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三年至三年三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仙游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黄朝鹏

检察员:王 强

2019年12月9日

附:

1.被告人林某某现羁押在仙游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194页。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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