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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林某某故意杀人案)(公开版)_广东省平远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平远县人民检察院

广东省平远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平检一部刑诉〔2020〕Z40号 

被告人林某某,女,199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14261997********,汉族,中专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广东省平远县,住平远县大柘镇****号。因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20年6月19日被平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7月1日被平远县公安局逮捕。

辩护人廖凯,广东从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平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林某某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20年8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案于2020年9月30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察机关于2020年10月30日补查重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林某某与被害人黄某某是情侣,但两人平时时而因感情问题起争执。2020年6月19日1时许,林某某与黄某某回到黄某某位于平远县大柘镇**路**号的住房卧室内,林某某因怀疑黄某某与其它女性有暧昧关系,要求查看黄某某手机。遭到拒绝后,林某某便去抢黄某某手机,但被黄某某推倒在床上扇打。林某某将黄某某推开后,从其黑色皮肩包内拿出一把“新鸿都”牌水果刀,试图自杀未果。之后,林某某萌生杀死黄某某再自杀的念头,并拿水果刀朝黄某某砍刺,黄某某不断躲闪,林某某持水果刀追砍,同时用水果刀自残。期间,水果刀塑料柄脱落,林某某仍继续持该水果刀刀身砍刺黄某某,并关紧内置木门继续追砍黄某某,黄某某的左手、右手和腹部、背部、右面颌部等部位被刺伤。之后,因黄某某不断哀求,林某某撬开内置木门并骑摩托车搭载黄某某到平远县中医医院救治,后又陪同将黄某某转送至平远县人民医院。当日凌晨3时许,林某某在平远县人民医院被传唤到案,并如实供述罪行。

经鉴定:黄某某的损伤程度评定为轻伤一级;林某某的损伤程度评定为轻微伤。

案发后,被告人林某某家属积极赔偿被害人黄某某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供述和辩解;2.被害人陈述;3.证人证言;4.鉴定意见;5.现场勘验、检查等笔录;6.物证;7.书证;8.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林某某林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某非法故意剥夺他人生命,致一人轻伤,情节较轻,其行为构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林某某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有效防止犯罪结果发生,是犯罪中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四条之规定,应当减轻处罚;被告人林某某犯罪以后能投案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林某某积极赔偿并取得被害人谅解,酌情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林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林某某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平远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童世福

检察官助理:谢祥群

(院印)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附件:

    1.被告人林某某林某某现羁押于兴宁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肆卷;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4.移送物品清单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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