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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林玉某开设赌场案)_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检察院

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荔检一部刑诉〔2019〕27号

被告人林玉某(绰号“黑泉”),男,196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3021963********,汉族,文盲,无职业,出生地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户籍所在地与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街道**号。因非法携带枪支,于1996年5月5日被劳动教养三年。因犯故意伤害罪、敲诈勒索罪,于1999年12月27日被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2002年12月11日刑满释放。因犯非法拘禁罪,于2005年1月12日被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2006年5月3日刑满释放。因犯贩卖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1年4月7日被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年,2018年3月19日刑满释放。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8月3日被莆田市公安局荔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6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莆田市公安局荔城分局逮捕。

本案由莆田市公安局荔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林玉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1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12日至3月17日间,被告人林玉某伙同同案人傅飞云、方自清、曹某某(已起诉)、林某甲(另案处理)等人在莆田市荔城区拱辰街道荔浦村变电站附近河边的小树林里搭建帐篷,摆放桌椅,提供赌具,纠集赌徒用扑克牌“两支牌”比大小的玩法进行赌博,并规定赌资每满人民币10000元(以下币种同)收取500元的堂钱。经查,该赌场在经营期间每天参赌人员数量有二十到三十人不等,每天桌面总赌资约为50000元。2019年3月17日之后,同案人曹某某退出赌场经营,被告人林玉某、同案人傅飞云、方自清、林某甲等人继续经营上述赌场直至被查获,赌博方式、每天赌资、堂钱收取情况同上。

2019年4月6日18时许,莆田市公安局荔城分局民警在上述赌博现场抓获林某乙、林某丙、王某甲、钱某某、林某丁、王某乙、黄某甲、黄某乙等8名赌博人员(均已行政处罚),扣押到林某丙赌资8100元,林某丁赌资11400元,王某乙赌资1000元、黄某甲赌资3500元,并在赌场收取赌资的“意见箱”内查获当天所收取的堂钱12800元,扣押到扑克牌、骰子、骰盅等赌博工具若干。

2019年8月2日,被告人林玉某驾车途经莆田市荔城区天妃路古山村路段时被莆田市公安局荔城分局民警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违法犯罪经历情况表、刑事判决书、微信聊天记录等书证;2.证人证言:证人王某甲、林某丁、王某乙等七人的证言;3.被告人、同案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林玉某、同案人傅飞云、方自清、曹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检查、辨认等笔录;5.其他证明材料:抓获经过、刑事照片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玉某以营利为目的,伙同同案人开设赌场供不特定人赌博,赌资数额共计1506000元,收取堂钱共计75300元,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林玉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杨微微

检察官助理:林  甄

2019年12月5日

附: 

1.被告人林玉某羁押于莆田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3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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