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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林爱国贩卖毒品案)_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顺检一部刑诉〔2020〕258号 

被告人林爱国,男性,195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29011953********,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住顺庆区**街**号,因涉嫌贩卖毒品罪,2019年12月12日被顺庆区公安分局监视居住。

被告人林爱国2003年因贩卖毒品罪被顺庆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3个月;2006年因贩卖毒品罪被顺庆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5年,2017年刑满释放。2019年3月因吸毒被顺庆区公安分局行政拘留5日,2019年11月因吸毒被高坪区公安分局强戒两年因身体原因未执行。

本案由顺庆区公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林爱国涉嫌贩卖毒品罪,2020年3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2月11日,吸毒人员宗某某通过电话向被告人林爱国求购毒品海洛因。当日下午15时许在双方约定的顺庆区孔迩街小学门口,被告人林爱国收取宗某某100元人民币、交给宗某某一小包毒品海洛因,二人交易完成后被民警现场抓获。民警现场从被告人林爱国身上查出毒资一百元人民币、四小包用红色塑料袋包装好的疑似毒品,分别净重0.09克、0.08克、0.04克、0.05克;从宗某某处查获用红色塑料袋包装的一小包疑似毒品,净重0.06克。以上5小包净重共计0.32克,后经南充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5小包疑似毒品中均含有毒品海洛因成分。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上述事实有通话记录、办案视频、扣押物证、鉴定文书、证人证言以及被告人供述等证据证实。本案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林爱国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爱国明知是毒品而贩卖,其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法定刑为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被告人林爱国系累犯和毒品再犯、有两次犯罪前科、系吸毒人员、认罪认罚、控制下交易等量刑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11个月至1年2个月、罚金3000元至5000元刑罚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本案属于认罪认罚案件,建议适用速裁程序进行审理。

此致

顺庆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沈军

2020年3月18日 

附:

1.被告人由顺庆区公安分局执行监视居住,电话1822732****。

2.案卷一册、光碟一张。

3.《量刑建议书》《认罪认罚具结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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