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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林某贩卖毒品等案)(公开版)_福建省平潭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福建省平潭县人民检察院

福建省平潭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岚检公诉刑诉〔2020〕68号

被告人林某,男,199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1281998********,汉族,初中肄业,无固定职业,出生地福建省平潭县,住福建省平潭县**镇**村**号。因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6年8月11日被福建省平潭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2016年9月26日刑满释放。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8年5月4日被福建省平潭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9年2月18日刑满释放。因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于2019年7月16日被平潭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2日以涉嫌贩卖毒品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经本院批准,同日由平潭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平潭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林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于2019年10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本院依法于2019年11月21日、2020年2月1日退回平潭县公安局补充侦查二次,于2020年1月19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贩卖毒品

2018年2月至2019年7月间,被告人林某在平潭县地区多次贩卖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具体事实如下:

(一)2018年2月,被告人林某向何某某(已判刑)以人民币260元/克的低价购买甲基苯丙胺10克用于转卖。

(二)2019年5月22日至6月1日,被告人林某经与林某某联系并通过微信转账收取毒资共计人民币1900元后,将甲基苯丙胺放置于“**”附近、“**”附近巷子、“**”附近巷子石头下等处,再告知林某某在上述地点获取的方式向林某某贩卖甲基苯丙胺3次共计1.6克。

(三)2019年5月31日晚,被告人林某在**乡**村路边向张某某贩卖甲基苯丙胺“1小袋”,通过微信二维码收款收取毒资人民币600元。

(四)2019年6月9日晚,被告人林某与游某某联系后通过微信转账收取毒资人民币600元,后被告人林某在**镇**东门附近向游某某交付甲基苯丙胺0.4克。

(五)2019年7月14日晚,被告人林某在“**”附近向颜某某贩卖甲基苯丙胺约0.8克,通过微信转账收取毒资人民币900元。

(六)2019年7月15日下午,王某某为他人联系被告人林某购买甲基苯丙胺,并约定将甲基苯丙胺放置于“**”门口交付,后被告人林某将甲基苯丙胺0.3克藏匿于饮料瓶外包装纸内侧放置于“**”门口,通过微信转账收取王某某代付的毒资人民币6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证人证言:证人林某某、王某某、张某某等15人的证言;

2.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林某的供述和辩解;

3.电子数据:微信记录、微信账单详情。

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

2019年7月15日晚21时许,在平潭县公安局中楼派出所民警安排下,颜某某联系被告人林某购买甲基苯丙胺,约定在“**”附近交易,后平潭县公安局中楼派出所民警在“**”附近设伏,准备抓捕被告人林某。当晚,被告人林某驾驶闽******轿车来到上述路段,民警驾车堵截并下车靠近实施抓捕。被告人林某见状,为躲避民警对其抓捕,其驾车试图逃离时连续冲撞停放在此的多部车辆,致上述车辆多处受损。后民警靠近被告人林某驾驶的车辆并打开车门,被告人林某不顾民警安全,驾车冲撞前方的抓捕车辆、民警,民警被迫避让,后被告人林某驾车逃离。

2019年7月16日,被告人林某到平潭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接受调查。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扣押的轿车;

2.证人证言:证人潘某某、曹某某、颜某某等8人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证人黄某某、陈某某5人的陈述;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林某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平潭综合实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价格认定结论书;

6.勘验、检查、辨认笔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指认照片、辨认笔录;

7.视听资料:监控录像;

8.其他证明材料:户籍证明、抓获经过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违反毒品管理法规,购买甲基苯丙胺10克用于贩卖,向5人贩卖甲基苯丙胺7次共计约3.1克;为逃避民警抓捕,驾车反复冲撞他人车辆,致使他人多部车辆损坏,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款、第一百一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林某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实行数罪并罚。被告人林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第一款的规定,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建省平潭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郑惠安

2020年3月12日

附:

1.被告人林某现羁押于平潭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531页。

3.证人(鉴定人)名单、需要保护的证人名单。

4.扣押的轿车1部由平潭县公安局刑侦大队保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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