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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林某诈骗案)(公开版)_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台检一部刑诉〔2020〕324号 

  被告人林某,男,1983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103198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原**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福州分公司秩序班长,户籍所在地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单元。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9月20日被福州市公安局台江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9月29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福州市公安局台江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福州市公安局台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林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1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5月,林某以福州市仓山区**别墅白蚁灭治及四害消杀项目为幌子,宣称上述项目有利可图诱使被害人谭某某投资,谭某某信以为真,分别于2020年5月22日、5月26日、6月9日等多次转账累计25000元人民币(币种,下同)给林某用于项目走关系,后被林某诈骗挥霍。

 2、2020年7月,被告人林某虚构了其所在的**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福州分公司有早餐投标项目,以帮助被害人牛某某拿到投标项目为由,向被害人牛某某骗取30000元保证金及20000元服务费。被害人牛某某信以为真,于2020年7月9日、7月10日在其位于福州市台江区荷塘路60号店内分两次给林某汇款转账共计50000元钱。被告人林某将上述款项用于网络赌博及其个人消费,挥霍一空。

3、2020年7月,被告人林某以其所在的**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福州分公司员工食堂需要转包为由,让谭某某帮忙寻找有需要的人来投暗标。谭某某信以为真,将林某虚构项目介绍给被害人郭某某。被害人郭某某以为**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福州分公司员工食堂要转包需投标后,在2020年7月22日分两笔转账给谭某某八万元用于项目保证金,谭某某收款后将上述80000元保证金转账给林某。后续林某又向谭某某索要了5000元介绍关系费,被告人林某收款85000元挥霍一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信息、到案经过、银行流水、微信聊天记录等;2、证人证人:证人赵某某、翁某某、郑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谭某某、郭某某、牛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林某的供述和辩解;5、辨认笔录:证人郑某某、被害人谭某某、牛某某等人的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林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骗取他人财物,金额达人民币16万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林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苏珺珺

2020年12月16日 

附件:1.被告人林某现羁押在福州市第二看守所。

2.随案移送案卷四册,光盘二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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