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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林某诈骗案)_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花检刑诉〔2020〕139号

被告人林某,男,1988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4811988********,汉族,大学专科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6月17日被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7月23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林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9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二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月,被告人林某虚构其是一汽车配件公司股东的身份,利用其与被害人吴某某是男女朋友的信任关系,编造该公司货物被海关扣押、需要50万元人民币用于疏通关系等事实,并谎称一个月内还款,骗得被害人吴某某在本区内交付其招商银行信用卡43922680********。其后,被告人林某使用自有的POS机从上述信用卡里刷卡套现102787元人民币但未予归还,致使该卡逾期欠款105226.72元人民币。

2019年1月,被告人林某虚构货物被海关扣押、公司资金运转困难的事实,利用其与被害人鲍某某建立的恋爱信任关系,骗得被害人鲍某某交付中国银行信用卡625906447********、中国工商银行信用卡62585900********、广发银行信用卡62580817********、广州银行信用卡62505020********、兴业银行信用卡62596129********、招商银行信用卡51871883********、中信银行信用卡62268802********、交通银行信用卡52189907********用于周转和“养卡”。其后,被告人林某持有上述信用卡透支消费、使用自有的POS机刷卡套现,累计欠款共计115002.62元人民币。

2019年3月,被告人林某又虚构其从事进出口贸易工作的事实,利用其与被害人刘某某建立的恋爱信任关系,编造公司资金周转困难的理由,并谎称帮被害人提高信用额度,骗得被害人刘某某交付其中国工商银行信用卡62585900********、中国银行信用卡62533844********、广发银行信用卡62580917********以及广州银行信用卡62287516********。其后,被告人林某持有上述信用卡透支消费、使用自有的POS机刷卡套现,累计欠款共计102883.67元人民币。2019年5月12日,被告人林某又虚构借款会两小时后转回的事实,骗得被害人刘某某通过微信向其转账借款17000元人民币,后仅还款8000元并以微信额度不足、支付宝额度不足、密码器没电等理由始终未予归还。

2019年6月16日,被告人林某在白云区**街**酒店**房被公安民警抓获,其身上的银行卡17张、手机3部亦被一同起获。随后,公安民警依法从被告人林某的小型汽车上起获无线POS终端2台、银行卡20张,从被告人林某的家中起获手提电脑1台、银行卡15张。案发后,被告人林某的家属已向被害人吴某某退回107238.72元人民币、向被害人鲍某某退回152650元人民币、向被害人刘某某退回111882元人民币并取得三被害人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依法起获的银行卡52张、无线POS终端2台等物证;2.抓获经过、被告人身份材料、涉案银行卡的开户资料及交易明细清单等书证;3.证人王某某的证言;4.被害人吴某某、鲍某某、刘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林某的供述与辩解;6.辨认、指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诈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赵栩

2020年21

附:

    1.被告人林某现羁押于广州市花都区看守所。

    2.卷宗材料和证据共8册、光盘4张。

    3.证据目录及证人名单各1份。

    4.涉案的银行卡47张、无线POS终端2台、手机4部、手提电脑1台现扣押于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请依法判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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