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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林某盗窃案)_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乐检一部刑诉〔2020〕8139号

被告人林某,男,199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382199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浙江省乐清市**镇**巷**号。曾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4月20日被乐清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8月14日被乐清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9年11月8日被乐清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于2020年3月13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15日被乐清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7月29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乐清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林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7月5日1时许,被告人林某在乐清市**镇**村**路**号物流住处,未经其父林某甲允许,通过修改微信和支付宝支付密码的方式,盗窃走受害人林某甲微信里的17700元和支付宝的30000元用于挥霍。

2020年7月14日,公安机关在乐清市抓获被告人林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手机;

2.书证:受案登记表、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照片、接受证据材料清单、调取证据清单、协助冻结财产通知书、前科情况核实证明、刑事判决书、罪犯档案资料、户籍信息;

3.证人证言:抓获经过;

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林某甲的陈述;

5.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林某的供述和辩解; 

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检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林某曾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林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林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林某一年六个月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蔡秉旺

2020年9月27日 

附:1.被告人林某现羁押在乐清市看守所。

2.​ 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律师提供法律帮助工作记录表壹份、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壹份。

3.​ 随案移送作案工具手机壹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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