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融检一部刑诉〔2020〕459号
被告人林某某(曾用名林清华,绰号“表哥”、“南兄”、“南撇”),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322197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固定职业,住福建省莆田市仙游县**镇**村**号。因犯盗窃罪,于1990年10月8日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因犯抢劫罪、盗窃罪,于2003年10月23日被仙游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2015年3月21日刑满释放。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6月10日被福清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3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福清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林某甲(绰号“NO.NO”),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322199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固定职业,住福建省莆田市仙游县**镇**村**号。因吸食毒品,于2017年6月21日被仙游县公安局处以行政拘留十二日,于2019年5月28日被仙游县公安局处以行政拘留十五日,同年6月13日被责令社区戒毒三年。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5月12日被福清市公安局刑事拘留(未执行),次日由福清市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福清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林某某、林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9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其间,本院依法于2020年9月29日退回补充侦查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份左右,被告人林某某得知黄某某(另案处理)在收购含银行卡及配套U盾、手机号码卡、持卡人身份证照片的套件(以下简称“银行卡套件”),且明知被收购的银行卡套件可能是用于从事诈骗、网络赌博等违法犯罪活动,仍策划向他人收购后加价转卖给黄某某,从中赚取差价。2019年8月份开始,被告人林某某以每套人民币200元价格向被告人林某甲收购银行卡套件,林某甲明知被收购的银行卡套件可能是用于从事诈骗等违法犯罪活动,仍将自己名下一套中国农业银行卡套件、一套中国工商银行卡套件以及一套中国建设银行卡套件卖与林某某。2020年3月18日,被害人郑某某在网络上被人以快递丢失进行退款的方式诈骗人民币74999元,其中人民币4999元被转入被告人林某甲上述工商银行卡内。同年4月4日,被害人林某乙在网络上被人以快递丢失赔付运费险的方式诈骗人民币5.7万元,该笔钱款被转入被告人林某甲上述农业银行卡内。
2020年5月12日,被告人林某甲接公安机关通知后到案,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同年6月10日,公安机关在福建省莆田市仙游县**镇**街**号**室抓获被告人林某某,并当场查扣到其所收购的他人名下的银行卡19张、银行U盾13个以及手机号码卡15张。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银行卡、U盾、手机号码卡;
2.书证:人员基本信息、户籍证明、省内嫌疑人身份证明、到案经过、违法犯罪经历查询记录、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社区戒毒决定书、刑事判决书、罪犯档案资料、释放证明书、扣押清单、账户交易明细;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郑某某、林某乙的陈述;
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林某某、林某甲的供述;
5.勘验、检查、辨认笔录:搜查笔录、提取笔录、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某、林某甲明知他人实施诈骗,仍提供信用卡,帮助接收诈骗赃款人民币61999元,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林某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故意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系累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林某某、林某甲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是从犯,均应当减轻处罚。被告人林某甲犯罪后投案自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林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林某某、林某甲认罪认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均可以依法从宽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条、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建议对被告人林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四个月,并处罚金;对被告人林某甲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适用速裁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清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王文振
检察官助理:周华玲
二○二○年十一月十八日
附注:
1.被告人林某某现羁押于福清市看守所,被告人林某甲现取保候审于福建省莆田市仙游县**镇**村**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155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