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宁六检诉刑诉〔2020〕207号
被告人林清华,男,1968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503211968********,汉族,小学文化,系**网**频道**站职员,出生于江西省九江市,住江西省九江市浔阳区**路**市场附近(户籍所在地:江西省九江市浔阳区**巷**号**单元**室)。被告人林清华曾因犯危险驾驶罪,于2018年6月26日被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一个月五日,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被告人林清华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2月12日被南京市公安局六合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1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南京市公安局六合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林清华涉嫌招摇撞骗罪,于2020年3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林清华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韦某某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林清华,听取了被害人韦某某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2020年4月19日,本案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至2017年间,被害人韦某某通过林某某认识被告人林清华,被告人林清华以江西省九江市公安局警察的身份,承诺帮助被害人韦某某查找债务人王某某骗取其信任,后以办事需要花费等为由,多次骗取被害人韦某某人民币共计9万元。
2019年12月11日,被告人林清华被公安机关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表、发破案经过、刑事判决书等书证;
2. 证人林某某、袁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韦某某的陈述;
4. 被告人林清华的供述和辩解;
5.南京市公安局六合分局制作的搜查笔录、检查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清华冒充人民警察招摇撞骗,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九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招摇撞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顾权
检察官助理:宋洁
2020年4月29日
附:
1.被告人林清华现羁押于南京市六合区看守所;
2.全部案卷材料;
3.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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