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融检二部刑诉〔2020〕264号
被告人林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181198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福清市**镇**村**路****号,现住福清市**街道****栋**室。因犯盗窃罪,于2006年5月22日被平潭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5月29日被福清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6月24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福清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福清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林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7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31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1月26日,被告人林某某与吸毒人翁某某微信联系后,在福清市三山镇嘉儒小学附近,将两个重约1.4克甲基苯丙胺(冰毒)以人民币2000元的价格贩卖给翁某某。
2、2020年2月3日上午,被告人林某某与翁某某微信联系后,在福清冠宜国际小区门口,将两个重约1.4克甲基苯丙胺以人民币2000元的价格贩卖给翁某某。
3、2020年5月6日下午,被告人林某某与翁某某微信联系后,在福清冠宜国际小区门口,将两个重约1.4克甲基苯丙胺以人民币2000元的价格贩卖给翁某某。
2020年5月28日晚,福清市公安局民警在福清市龙江街道****栋**室抓获被告人林某某。被告人林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信息、抓获经过、违法犯罪经历查询记录、刑事判决书、刑满释放证明书、行政处罚决定书、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毛发样本提取信息表、情况说明等;
2.证人证言:证人翁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供述:被告人林某某的供述;
4.鉴定意见:毛发样本检测鉴定意见书;
5.辨认笔录:现场辨认笔录、扣押笔录及照片;
6.电子数据:手机微信提取笔录及截图。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林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某违反毒品管制法规,3次贩卖甲基苯丙胺约4.2克,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七款之规定,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林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林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条、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建议对被告人林某某判处三年以上三年六个月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清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员:陈剑辉
2020年8月18日
附件:1.被告人林某某现羁押于福清市看守所;
2.卷宗材料和证据2册共计116页,光盘2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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