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荔检二部刑诉〔2020〕21号
被告人林永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784198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出生地与户籍地福建省莆田市,现住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镇**居委会**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8月12日被莆田市公安局荔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1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莆田市公安局荔城分局逮捕。
本案由莆田市公安局荔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林永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当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一次(自2019年12月4日至2020年1月3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8月份开始,被告人林永某向被害人张某某虚构合作莆田市荔城区**幼儿园室内去除甲醛业务、合作**有限公司去除甲醛业务、合作**贸易有限公司去除车内甲醛业务、其得阑尾炎做手术、其信用卡逾期被公安机关通缉、可以帮忙协调张某某朋友翻盖房子、其父母亲住院死亡、其儿子得白血病死亡,共骗取张某某人民币855830元。
2019年8月12日,被告人林永某在莆田市城厢区五十米路附近被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施工合同、微信聊天记录、银行转账记录等;2.证人证言:证人吴某某、佘某某、陈某某、王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的陈述:被害人张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林永某的供述;5.视听资料:支付宝交易记录;6.辨认笔录;7.其他证明材料:抓获经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林永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永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855830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林志玲
检察官助理:陈逸阳
2020年2月3日
附:
1.被告人林永某现羁押在莆田市第一看守所。
2.卷宗七册。
3.光盘一张。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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