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林某某,男,199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17811998********,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阳春市**镇**村委会**村**号,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3月9日被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至2018年7月31日止。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0月18日被惠州市公安局仲恺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11月16日由惠州市公安局仲恺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惠州市公安局仲恺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林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林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13日凌晨,被告人林某某窜至仲恺高新区**街道办**路**号门前,拉开被害人杨某某停放在该处的小轿车车门,将车内约3800元现金盗走。案发后,现场缴获赃款429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林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无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盗窃他人现金38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经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林某某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规定之情节,是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林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之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林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至十一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房云文
附:
1、被告人林某某现羁押于惠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共2册(光盘1张)。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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