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仓检诉刑诉〔2019〕646号
被告人林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50102197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固定工作,出生地福建省福州市,住福州市鼓楼区**巷**号**座**单元。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6年7月19日被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2018年3月18日刑满释放。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9年8月2日被福州市公安局仓山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9月2日被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福州市公安局仓山分局执行。
本案由福州市公安局仓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林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9年9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林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15日17时许,被告人林某租用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镇**公寓**房间,使用自制吸毒工具容留黄某某、汪某某吸食冰毒。
2019年7月16日6时许,被告人林某租用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镇**公寓**房间,使用自制吸毒工具容留黄某某、汪某某吸食冰毒。
2019年7月16日12时许,被告人林某租用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镇**公寓**房间,使用自制吸毒工具容留黄某某、汪某某、罗某某吸食冰毒。
2019年8月1日12时许,被告人林某在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乌山路被福州市公安局仓山分局民警抓获,被告人林某及黄某某、汪某某、罗某某经胶体金法检测,尿液甲基安非他明均呈阳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微信聊天记录截图、前科判决书及释放证明、福州市公安局仓山分局出具的到案经过、户籍证明、情况说明;
2.证人证言:证人黄某某、汪某某、罗某某证言;
3.被告人供述及辩解:被告人林某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现场检测报告书;
5.辨认笔录:证人黄某某、汪某某、罗某某辨认笔录,被告人林某辨认笔录、现场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林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多次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林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林某曾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过刑罚,现又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六条,从重处罚。被告人林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条、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林某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
副检察长:刘蓁
2019年9月26日
附件:
1.被告人林某现羁押于福州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建议书1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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