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瑞丽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瑞检一部刑诉〔2019〕120号
被告人林正彬,曾用名:林正强,男,汉族,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31211973********,初中文化,无业,家住: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芒市**队。2019年5月27日因涉嫌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罪被瑞丽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7月3日经本院依法批准逮捕,现被羁押于瑞丽市看守所。
被告人岳某某,曾用名:排达糯,男,景颇族,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31231993********,中专文化,无业,家住: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盈江县**乡**村委**组。2019年5月27日因涉嫌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罪被瑞丽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7月3日经本院依法批准逮捕,现被羁押于瑞丽市看守所。
被告人杨大平,男,汉族,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31021984********,初中文化,无业,家住: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瑞丽市**乡**队**号。2019年5月27日因涉嫌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罪被瑞丽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7月3日经本院依法批准逮捕,现被羁押于瑞丽市看守所。
被告人包某连,男,德昂族,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31031995********,中专文化,务工,家住: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芒市三台山乡**组。2019年5月27日因涉嫌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罪被瑞丽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7月3日经本院依法批准逮捕,现被羁押于瑞丽市看守所。
被告人刀勒崩,男,景颇族,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31031991********,初中文化,无业,家住: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芒市**乡**组。2019年5月27日因涉嫌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罪被瑞丽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7月3日经本院依法批准逮捕,现被羁押于瑞丽市看守所。
本案由云南省瑞丽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林正彬、岳某某、杨大平、包某连、刀勒崩涉嫌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罪于2019年8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照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于2019年9月2日已告知了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已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值班律师意见,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补充侦查一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林正彬为牟取经济利益邀约被告人岳某某、杨大平、包某连、刀勒崩共同参与非法从事运送缅籍人员到中国内地务工,并负责从瑞丽段运送缅籍人员到保山段再交由其他人员运送至中国内地。林正彬、岳某某、杨大平、包某连、刀勒崩五人商议由刀勒崩、包某连驾驶空车在前探路,林正彬、岳某某、杨大平驾驶车辆运送缅籍人员。2019年5月27日15时许,林正彬、岳某某、杨大平分别驾驶车牌为云******、云******、云******车辆在瑞丽市德龙宾馆附近的空地上接到69名缅籍人员后出发前往保山市,包某连、刀勒崩驾驶牌照为云******空车在前探路,途中五人采取电话联系的方式绕关避卡逃避边防检查,当日20时许,当车辆行驶至杭瑞高速公路黄草坝停车区附近时,林正彬、岳某某、杨大平、包某连、刀勒崩及被运送的69名缅籍人员先后被查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检查、辨认笔录;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正彬、岳某某、杨大平、包某连、刀勒崩运送他人偷越国境,且人数众多,五人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二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运送他人偷越国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林正彬、岳某某、杨大平、包某连、刀勒崩系共同犯罪,被告人林正彬在犯罪过程中,邀约驾驶员、收取运费并支付费用,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岳某某、杨大平、包某连、刀勒崩受要约参与实施犯罪,起次要作用,系从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应当从轻、减轻处罚。被告人岳某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林正彬、杨大平、包某连、刀勒崩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林正彬、岳某某、杨大平、包某连、刀勒崩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瑞丽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金金
2019年12月3日
附:
1、随案卷宗五册,补充材料一份,光盘二十七张。
2、被告人林正彬、岳某某、杨大平、包某连、刀勒崩现被羁押于瑞丽市看守所。
3、认罪认罚材料五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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