绍兴市柯某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绍柯检二刑诉〔2020〕714号
被告人林某彬,男,199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5141996********,汉族,农民,小学文化,住广东省汕头市潮南区**镇**路**街**巷**号**房。因本案于2019年11月7日被绍兴市公安局柯某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12月12日被依法逮捕。
被告人林某某,男,199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5141998********,汉族,农民,小学文化,住广东省汕头市潮南区**镇**路**街**巷**号**房。因本案于2019年11月7日被绍兴市公安局柯某区分局刑事拘留,于同月25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刁某某,男,200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5822000********,汉族,农民,初中文化,住广东省汕头市潮南区**镇**路**街**巷**号**房。因本案于2019年11月7日被绍兴市公安局柯某区分局刑事拘留,于同月25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绍兴市公安局柯某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林某彬、林某某、刁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2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各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各被告人,听取了各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3月12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4月10日补查重报。被告人林某彬、林某某、刁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7月至10月底,被告人林某彬在微信平台上开设“富兴”赌博群,雇佣被告人林某某、刁某某等人为财务,组织社会人员以“抢红包猜尾数”、“龙虎和”的形式进行赌博,并通过支付宝结算赌资,从中非法获利,涉案赌资共计300余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扣押清单、接受证据清单、账本上下分数据统计说明、富兴赌博群名片、支付宝转账截图、人口信息;
2.证人证言:抓获经过,情况说明,证人谢某某、谭某某、黄某甲、黄某乙的证言;
3.被告人林某彬、林某某、刁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辨认、搜查等笔录:被告人林某彬、林某某、刁某某的辨认笔录,搜查笔录,手机提取笔录,账本提取笔录;
5.电子数据:支付宝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林某彬、林某某、刁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彬、林某某、刁某某以营利为目的,结伙利用互联网开设赌场,情节严重,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属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林某彬起主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之规定,系主犯;被告人林某某、刁某某起次要、辅助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系从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绍兴市柯某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朱益超
检察官助理 陈佳囡
2020年5月8日
附件:1.被告人林某彬现羁押在绍兴市柯某区看守所,被告人林某某(1367032****)、刁某某(1322962****)现取保候审在其住所;
2.移送公安侦查卷四册、检察卷一册;
3.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三份,《量刑建议书》、《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各一份;
4.随案移送物品详见清单。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