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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林某某诈骗案)(公开版)_上杭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福建省上杭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杭检诉刑诉〔2020〕85号

被告人林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5241990********,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出生地福建省安溪县,户籍所在地和现住址福建省安溪县**镇**村**路**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0月15日被甘肃省兰州市团结新村派出所抓获并临时羁押于兰州市第三看守所,2019年10月22日被上杭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1月4日经本院批准并由上杭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上杭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林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部分证据不足退回补充侦查二次(自2020年1月21日至2月17日;2020年3月16日至4月14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1月至2月间,被告人林某某编造有办法能使谢某甲的儿子吕某某(因涉嫌诈骗罪被河南省济源市公安局抓获)取保候审出来,但需资金用于疏通关系为由骗取谢某甲人民币2.2万元。

2、2019年5月至6月间,被告人林某某编造有办法能使谢某乙的儿子谢某丙(因涉嫌诈骗罪被浙江省苍南县公安局抓获)取保候审出来,但需资金用于疏通关系为由骗取谢某乙人民币9万元。

2019年10月24日,被告人林某某家属退赔9万元给被害人谢某乙,并取得其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上杭县公安局调取的谢某乙建设银行账号支出明细,苍南县公安局的拘留通知书等书证;2.证人刘某甲、刘某乙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谢某甲、谢某乙的陈述;4.被告人林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上杭县公安局制作的辨认笔录、提取笔录及照片;6.上杭县公安局提取的微信聊天记录、转账记录等电子数据及光盘二张;7.上杭县公安局出具的户籍证明、抓获经过、谅解书等证明材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虚构事实的手段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林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上杭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蓝姗姗

  

2020年4月30日 

附:

1.被告人林某某现羁押于上杭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证人名单一份。

林氏祖训家规

处世事

明是非、辨忠奸、守节义、权生死。

以忠孝为本,以礼仪为纲,

    不论学识高低,职业类别,

皆能以风操范世,为社会贞干,国家柱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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