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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林某某非法经营案)_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莆城检公刑诉〔2019〕683号

被告人林某某,男,195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302195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出生地原福建省莆田县,户籍地和住址均莆田市荔城区**街道**路**号。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5月18日被莆田市公安局城厢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0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莆田市公安局城厢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莆田市公安局城厢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林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7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各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19年8月20日退回补充侦查,莆田市公安局城厢分局于同年9月17日将本案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8月至2016年底,被告人林某某伙同同案犯黄某某向他人从山东、河南等地大量购买中华牌香烟,每条加价人民币2-3元后销售给陈某某、林某某、朱某某人,被告人林某某还负责接货、送货。经查,被告人林某某、同案犯黄某某等均没有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上述期间,被告人林某某与同案犯黄某某无证销售香烟的数额共计人民币7359699元。

2019年5月18日,公安民警在莆田市荔城区黄石镇南洋西大道8号中国建设银行莆田黄石支行抓获被告人林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等;2.证人证言:同案犯黄某某、许某某的供述,证人陈某某、林某某、朱某某4人的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林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辨认笔录;5.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某伙同他人违反国家规定,未经许可经营烟草专卖品,扰乱市场秩序,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蔡木明

2019年10月11日

附:

1.被告人林某某现羁押于莆田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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