陆丰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陆检二部刑诉〔2020〕Z199号
被告人林标进,男性,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5811991**,汉族,小学文化,户籍地及现住址**市**镇**村委会**村**巷*号。因涉嫌贩卖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引诱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6月30日被陆丰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8月7日被陆丰市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林某某,男性,200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5812000**,汉族,小学文化,户籍地及现住址**市**镇**村。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6月30日被陆丰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8月7日被陆丰市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林某某,男性,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5221985**,汉族,小学文化,户籍地及现住址**市**镇**村委会**村**巷*号。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6月30日被陆丰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8月7日被陆丰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广东省陆丰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林标进涉嫌贩卖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引诱他人吸毒罪,被告人林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被告人林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9月2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被告人,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
经依法审查查明:
1.被告人林标进吸毒成瘾,为获取毒资,以贩养吸。2020年3月份,被告人林标进在其位于**市**镇**村**园内先后4次贩卖毒品冰毒给吸毒人员蔡某某,每次毒资为人民币50元至100元不等,共获取毒资人民币360元。
2.2020年4月至6月间,被告人林标进在其位于**市**镇**村的自家荔枝园内多次容留被告人林某某及吸毒人员蔡某某等人吸食毒品,其中容留被告人林某某吸食毒品4次,容留蔡某某吸食毒品3次。
3.2020年3至6月期间,被告人林某某在**市**镇**村林标进荔枝园内先后3次将毒品冰毒(共计约1.5克)贩卖给蔡某某,共获取毒资人民币300元;先后7次将毒品冰毒贩卖给犯罪嫌疑人林标进,共获取毒资约人民币700元。2020年6月,被告人林某某先后两次将毒品冰毒(约1.5克)贩卖给被告人林某某,共获取毒资人民币300元。
4.被告人林某某自2020年5月22日开始,在位于**市**镇**公路**村路段其经营的养殖场内先后六次容留被告人林某某吸食毒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证人证言;2.书证;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4.现场勘验检查笔录5.电子数据及其他证据材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标进违背毒品管理之规定,明知是毒品甲基苯丙胺而多次予以贩卖,情节严重,又多次提供场所供他人吸毒,其行为已分别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且应数罪并罚。被告人林某某违背毒品管理之规定,明知是毒品甲基苯丙胺而多次予以贩卖,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林某某违背毒品管理之规定,多次提供场所供他人吸毒,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林标进、林某某在本院审查起诉阶段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陆丰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培灿
2020年10月27日
附件:
1.被告人林标进、林某某、林某某现羁押于陆丰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光盘9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4.量刑建议书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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