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平阴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平阴检捕诉刑诉〔2020〕34号
被告人林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1241975********,汉族,大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山东省济南市平阴县锦东新区**小区**座**号,判前系平阴**实验中学教师。2019年7月23日,因犯诈骗罪被济南市章丘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二万元。2019年12月10日,因涉嫌诈骗罪,被平阴县公安局从济南监狱押解回平阴县看守所羁押。
本案由平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林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3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至2018年间,被告人林某某因欠债较多,自己无力偿还,遂后找到被害人张某某,以做药材生意进货为由,承诺给其高利息,多次向被害人借款,并用其在市场做的假房产证作为抵押。后被害人张某某查询,被告人林某某用于抵押的房产证为假证。期间累计以借款的名义骗取被害人现金42万元用于归还个人债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平阴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尤栋
2020年3月31日
附:
1.被告人林某某现羁押于平阴县看守所,
2.随案移送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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