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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林某某涉嫌污染环境罪一案)_普宁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普宁市人民检察院

普宁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普检诉刑诉〔2019〕624号

被告人林某某,男性,196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5281969********,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惠来县河林某乙牛某区三横巷12号,因本案于2019年3月12日被普宁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日被逮捕,现押于普宁市看守所。

本案由普宁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林某某涉嫌污染环境罪,于2019年4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5月16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5月27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林某某于2016年2月份开始在普宁市占陇镇朴兜村同案人陈某某(另案处理)开设的普宁市联信泰电器有限公司电路板厂担任厂长,负责管理业务,安排工人工作。该电路板厂在未取得《广东省排放污染物许可证》等相关合法手续及没有配置废水处置设备的情况下,为逃避环保部门监测,加工生产过程中产生的污水没有经过任何处理,通过私设的三个排污口直接向厂外排放,严重污染周边环境,至2017年12月24日被查获。经普宁市环境保护局对该电路板厂生产过程中排放的污水进行监测:污水中所含的重金属均超标。其中工厂西侧1号排污口的污水金属铜浓度22.83mg/L,超标44.6倍;工厂西南侧2号排污口的污水金属铜浓度134mg/L,超标267倍,金属锌浓度24.75mg/L,超标11.3倍;工厂北侧3号雨水沟排污口的污水金属铜浓度2.06mg/L,超标3.1倍。

2019年3月12日,被告人林某某到普宁市公安局投案自首。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抓获经过、破案经过、扣押物品清单、合同书、租赁协议书、公司营业执照、用电申报证明及电费缴交清单、用电情况说明、银行交易明细、户籍证明;2.证人黄某连、何某宴、林某梅、黄某乙、吴某某、王某生、林某青、郑某某、叶某标、陈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林某某及同案人蔡某某、林某己、岩某乙、赖某某、苟某某的供述及辨认笔录;4.监测报告、司法鉴定意见书;5.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现场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污染环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林某某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本页无正文)

此致

普宁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某某

2019年6月4日

附:

1.刑事侦查卷宗9册、补充材料3页、光盘1张;

2.司法鉴定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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