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商梁检一部刑诉〔2020〕397号
被告人林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14031992********,汉族,初中毕业,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乡**村**庄**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1日被商丘市公安局平原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5日转取保候审;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27日被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商丘市公安局平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林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7月27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08月13日晚上23时许,被告人林某伙同李某(另案处理)在商丘市梁园区水池铺乡水池铺村金果美食林饭店大门外盗走一辆咖啡色爱玛牌封闭式电动三轮车,在水池铺村东头路北中国移动营业厅大门外盗走四块黑色超威牌电瓶,经鉴定被盗物品共计价值人民币3600元。案发后赃物追回,退还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有关书证;2、证人李某证言;3、被害人曾某某、贾某某陈述;4、鉴定意见;5、被告人林某供述。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林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系共同犯罪,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被告人林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梁园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杜书学
检察官助理:宋颖
(院印)
2020年7月31日
附件:
1.被告人林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853027****。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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