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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林某甲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案)_汕头市潮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汕头市潮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汕潮南检刑诉〔2019〕692号

被告人林某甲,男,196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5241968********,汉族,高中文化程度,中国共产党党员,案发前任陈店镇某村委会主任、经联社负责人,户籍所在地及住址广东省汕头市潮南区陈店镇。因涉嫌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罪,于2019年5月17日被汕头市公安局潮南分局刑事拘留,2018年6月20日经潮南区人民检察院批准,同日被汕头市公安局潮南分局逮捕。

本案由汕头市公安局潮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林某甲涉嫌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罪,于2019年8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05年6月至2017年5月,被告人林某甲在任潮南区陈店镇某村委会主任、经联社主任期间,汕头市潮南区陈店镇某村经济联合社(已判刑)未经国土等有权批准机关批准的情况下,经某村两委干部会议通过,擅自规划该片区宅基地,非法转让给林某乙、林某丙、林某丁等村民,并向村民林某某收取不按规划建楼地超建面积(老干部于2005年6月前规划安排的,林某某超出墙路面积3平方米)地皮款, 总共收取涉及5宗土地地皮款1299400元,涉及土地面积共5.72亩。

2019年5月17日,被告人林某甲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抓获经过、被告人户籍、任职情况及前科证明材料、国土部门调查报告、收据等;

2.证人证言:证人林某戊、林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林某甲供述和辩解;

4.同案人李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照片材料;

6.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甲在任汕头市潮南区陈店镇某村委会主任、经联社主任期间,该经联社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情节特别严重,被告人林某甲属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八条、第二百三十一条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汕头市潮南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郑燕冰

2019年9月11日

附:

1.被告人林某甲现羁押于潮阳看守所;

2.证据目录一份、案卷材料三册;

3.光盘1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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