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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林某甲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案)_汕头市潮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汕头市潮阳区人民检察院

汕头市潮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潮阳检诉刑诉〔2019〕910号

被告单位汕头市潮阳区**镇**经济联合社,组织机构代码证代码7977****,地址汕头市潮阳区**镇**村,负责人黄某甲。

诉讼代表人黄某甲,男,196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5241961********,联系方式136********,系被告单位负责人。

被告人林某甲,男,195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524195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中共党员,案发前任汕头市潮阳区**镇**村党支部书记兼村委主任、**镇**经联社负责人,户籍所在地汕头市潮阳区**镇**经联社**巷**号。因涉嫌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罪,2019年8月16日被汕头市公安局潮阳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9日被逮捕。

本案由汕头市公安局潮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林某甲涉嫌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罪,于2019年10月30日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4月至2017年3月期间,时任汕头市潮阳区**镇**村民委员会党支部书记兼**经济联合社负责人的被告人林某甲未经有权批准机关批准,主持召开**经联社两委会议,擅自在**村的**等洋坊安排宅基地发放给村民,共219间15.704亩,其中已建2.719亩(建设用地2.007亩,耕地0.712亩),未建12.985亩,收取地皮款共计人民币1160.388849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会议记录、收入地皮款明细表、调查报告、任职简历、户籍证明等书证;

2证人杨某甲、林某乙、杨某乙、黄某乙、林某丙、张某甲、黄某丙、张某乙等多人的证言;

3被告人林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单位汕头市潮阳区**镇**经济联合社、被告人林某甲违反国家土地管理法规,非法转让集体土地使用权,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八条、第二百三十一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汕头市潮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翁春弟

                  2019年12月12日

附:

1.被告人林某甲现羁押于潮阳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6册,证据目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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