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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林某甲非法经营案)_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仓检二部刑诉〔2020〕72号

被告人林某甲,男,198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104198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个体经营者,出生地福建省福州市,住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镇**村**号。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6月28日被福州市公安局仓山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7日被福州市公安局仓山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6月12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福州市公安局仓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林某甲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6月12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同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20年7月7日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3月至2019年5月22日期间,福州市仓山区威久娱乐城股东被告人林某甲在未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情况下,将所购进的卷烟放在位于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城门镇新天宇商业广场五层的威久娱乐城内部超市进行销售,销售金额共计人民币15.0165万元,个人从中获利人民币1.4万多元。2019年5月22日,福州市城南烟草专卖局在威久娱乐城超市及店内仓库共计查获卷烟188.7条,经鉴定均系真烟;除25条中华(硬)卷烟和1条南京(金陵十二钗)卷烟外,其余162.7条卷烟均用作销售,专卖价格合计人民币38381元。

被告人林某甲于2019年6月27日21时许主动到福州市公安局城门派出所投案,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查扣卷烟及封存照片、扣押电脑主机照片;

2.书证:到案经过、户籍证明材料、违法犯罪经历查询记录,福建省烟草专卖局涉案烟草专卖品价格证明管理办法(试行)、福建省烟草专卖局涉案烟草专卖品价格证明书、卷烟(雪茄烟)价格证明表,福州市城南烟草专卖局证据复制(提取)单、福州市城南烟草专卖局检查(勘验)笔录、经营场所照片及现场查获照片、娱乐城内部超市电脑销售香烟台账照片、营业执照、福州市城南烟草专卖局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移送财物清单,提取笔录、扣押物品清单;

3.证人证言:证人林某乙、林某丙、邓某某、潘某某、郑某甲、郑某乙、巫某某的证言;

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林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福州市城南烟草专卖局卷烟产品鉴别书

6.勘查、辨认等笔录:人员辨认笔录、现场辨认笔录及指认照片、现场平面图。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林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甲违法国家规定,未经许可经营烟草专卖品,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林某甲案发后能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林某甲38381元的非法经营数额是犯罪未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条、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林某甲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俊云

2020年7月9日

附件

1.被告人林某甲现取保候审居住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被查获的188.7条卷烟暂存于福州市城南烟草专卖局真烟仓库,超市电脑主机一台扣押于福州市公安局城门派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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