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市龙湖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汕龙检二部刑诉〔2020〕Z109号
被告人林某甲,男,1969年**月**日出生,广东省梅州市人,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公民身份号码4414021969********,系梅州市梅县区嘉**塑料制品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及实际经营者,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梅州市梅江区**路**栋**房。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8年11月16日被汕头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11月15日被汕头市公安局监视居住,2020年5月15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东省汕头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林某甲涉嫌非法经营罪移送汕头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汕头市人民检察院于2020年5月13日将本案交由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林某甲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至2016年期间,被告人林某甲为非法牟利,通过王某某介绍认识了汕头市润**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及实际经营者即同案人范某某(另案处理),双方通谋,以被告人林某甲任法定代表人及实际经营的梅州市梅县区嘉**塑料制品有限公司(已注销)的名义与汕头市润**贸易有限公司合作向国家环保部门申请废物进口许可证(《中华人民共和国限制进口类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许可证》),后被告人林某甲将取得的进口许可证出卖给同案人范某某,同案人范某某则按每申请取得一吨废物许可证支付被告人林某甲人民币50元作为“补贴”。期间,被告人林某甲将梅州市梅县区嘉**塑料制品有限公司取得的进口许可证共1800吨出卖给同案人范某某,非法获利共人民币9万元。
2018年9月13日,被告人林某甲被汕头海关缉私局抓获,后被移交汕头市公安局处理。
2018年11月29日,被告人林某甲向汕头市公安局上缴非法所得人民币9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被告人林某甲上缴非法所得人民币9万元;
2.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发破案经过、到案经过、汕头海关缉私局侦查二处情况说明、广东省暂时扣留财物收据、协助查询财产通知书、银行账户流水、户籍证明及前科查询证明、梅州市梅县区嘉**塑料制品有限公司、汕头市润**贸易有限公司企业机读档案登记资料、工商登记资料;
3.证人张某甲、王某某、李某某的证言;
4.同案人范某某的供述、辩解及辨认;
5.被告人林某甲的供述、辩解及辨认;
6.相关材料的辨认。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林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甲违反国家规定,买卖进出口许可证,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林某甲上缴的非法所得请依法判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汕头市龙湖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晓溢
2020年6月8日
附:
1.被告人现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3.量刑建议书;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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