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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林某甲非法经营案)(自然人犯罪案件)(公开版)_诏安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诏安县人民检察院

诏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诏检二部刑诉〔2020〕12号 

被告人林某甲,男,1964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506241964********,汉族,小学文化,务工,户籍地址福建省诏安县******号,住址同户籍所在地。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12月13日被诏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1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诏安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诏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林某甲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2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本院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份至2019年6月3日,被告人林某甲将其位于诏安县**镇**村**养猪场提供给罗某某(另案处理)存放烟丝,2019年6月4日上午11时许,该批烟丝被诏安县公安局现场查获,经清点,该批烟丝共计135包,每包25公斤,合计烟丝数量3375公斤。经诏安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批烟丝价值为人民币164531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扣押清单、扣押决定书、打假物品入库清单及烟丝照片等物证;2、户籍证明、嫌疑人信息核查登记表、到案经过、村委会证明等相关书证;3、被告人林某甲及同案人罗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证人林某乙、沈某某的证言;5、鉴定意见;6、现场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林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甲明知他人违反国家烟草专卖管理法律法规,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仍为其提供场地进行帮助,数额为164531元,属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林某甲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是从犯,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林某甲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林某甲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诏安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吴浩鹏

代理检察员:赵文华

(院印)

2020年4月10日 

附:

    1.被告人林某甲现羁押于诏安县看守所。

2.随案移送全部卷宗材料共计壹册。

3.《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认罪认罚具结书》各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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