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荔检二部刑诉〔2020〕81号
被告人林某甲,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321198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职业,出生地与户籍地福建省莆田市,现住莆田市荔城区**街道**号**号楼**梯**室。因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19年4月23日被莆田市公安局荔城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莆田市公安局荔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林某甲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20年1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一次(自2020年2月20日至3月19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2月份,被告人林某甲向上家“启明”(另案处理)以人民币40万元购进14000余双假冒耐克品牌运动鞋,并租赁莆田市荔城区**街道**号楼**套房作为仓库,又在该小区地下停车场另外圈了两个空间作为仓库,用于存放上述鞋子。后被告人林某甲以每双人民币60元的价格在自己经营的网站上进行销售。2019年2月25日,公安机关查获了上述仓库,并扣押到假冒耐克品牌鞋13980双。经查,至查获时止被告人林某甲在自营网站上已销售59双。经鉴定,上述扣押鞋款均系假冒耐克品牌的鞋子。按照已查清的销售价格计算,涉案金额共计人民币842340元。2019年4月22日,被告人林某甲主动到莆田市公安局荔城分局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违法犯罪经历查询情况表、刑事照片、房屋租赁合同、微信交易明细、网站销售聊天记录等;2.证人证言:证人陈某某、蔡某某、林某乙、彭某某等人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林某甲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耐克体育(中国)有限公司出具的《鉴定证明》、《价格证明》,莆田市荔城区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关于13980双假冒耐克牌注册商标运动鞋的价格认定结论书》;5.检查、辨认笔录;6.其他证明材料:抓获经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林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甲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而予以销售,销售金额达人民币842340元(已销售金额人民币3540元、未销售金额人民币838800元),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未遂)追究其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少贞
2020年4月3日
附:
1.被告人林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其住处。
2.卷宗一册。
3.光盘一张。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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