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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林某甲销售伪劣产品案)_广东省惠州市惠东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惠州市惠东县人民检察院

广东省惠州市惠东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惠东检诉刑诉〔2020〕Z538号 

  被告人林某甲,男,1986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5221986********,汉族,初中文化群众,户籍所在地广东省陆丰市星都经济开发区第五区******号,因涉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于2020年6月20日被惠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惠东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年7月23日被惠东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惠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林某甲涉嫌销售伪劣产品罪,于2020年9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份开始,被告人林某甲以每月900元的租金在惠东县吉隆镇石湖头开发区承租了一间仓库。2020年4月,林某甲开始销售假烟,并将上述仓库用于存放假烟。5月6日至5月16日期间,林某甲分五次共销售79208元的假烟给林某乙(另案处理)。

2020年6月19日,被告人林某甲销售210条共计15445元的假烟给林某乙。交易完成后,公安机关抓获被告人林某甲及林某乙,在林某乙所驾驶的粤NK****小轿车内缴获上述210条卷烟(经鉴定,均为假冒注册商标且伪劣卷烟),并在林某甲承租的上述仓库内缴获了1625条卷烟(经鉴定,均为假冒注册商标且伪劣卷烟,以销售价格计共价值人民币93474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7.视听资料等材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林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甲明知是伪劣香烟而销售,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销售伪劣产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惠东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春光

2020年9月28日 

附件:

1.被告人林某甲现羁押于惠东县看守所。

2.侦查卷三卷、检察卷一册、光盘三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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