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惠州市惠东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惠东检诉刑诉〔2020〕Z538号
被告人林某甲,男,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5221986********,汉族,初中文化,群众,户籍所在地广东省陆丰市星都经济开发区第五区**村**巷**号,因涉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于2020年6月20日被惠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惠东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同年7月23日被惠东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惠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林某甲涉嫌销售伪劣产品罪,于2020年9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份开始,被告人林某甲以每月900元的租金在惠东县吉隆镇石湖头开发区承租了一间仓库。2020年4月,林某甲开始销售假烟,并将上述仓库用于存放假烟。5月6日至5月16日期间,林某甲分五次共销售79208元的假烟给林某乙(另案处理)。
2020年6月19日,被告人林某甲销售210条共计15445元的假烟给林某乙。交易完成后,公安机关抓获被告人林某甲及林某乙,在林某乙所驾驶的粤NK****小轿车内缴获上述210条卷烟(经鉴定,均为假冒注册商标且伪劣卷烟),并在林某甲承租的上述仓库内缴获了1625条卷烟(经鉴定,均为假冒注册商标且伪劣卷烟,以销售价格计共价值人民币93474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7.视听资料等材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林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甲明知是伪劣香烟而销售,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销售伪劣产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惠东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春光
2020年9月28日
附件:
1.被告人林某甲现羁押于惠东县看守所。
2.侦查卷三卷、检察卷一册、光盘三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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