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林某甲赌博案)_福建省武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福建省武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检一部刑诉〔2021〕Z33号 

被告人林某甲,男,197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2625197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农,出生地福建省龙岩市武平县,户籍所在地、住址武平县**镇**村**号。因涉嫌赌博罪,于2019年11月27日被武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11月2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武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林某甲涉嫌赌博罪,于2020年11月26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林某甲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8、9月份开始,被告人林某甲通过手机短信获知六合彩赌博网站,并知悉该网站的赔率高。2019年1月份起,被告人林某甲自述陆续接收林某乙、熊某某等人的“六合彩”码注至少17万余元(人民币,下同),其中已查证分别接收林某丙、熊某某、童某某、肖某甲、钟某甲、肖某乙、肖某丙、林某丁、刘某某、林某某、钟某乙的“六合彩”码注分别至少4000元、30元、2000元、1600元、1500元、8000元、2000元、1000元、300元、5000元、40000元,共计至少65530元。期间被告人林某甲将他人投注的低于10元的“六合彩”码注由其本人坐庄负责输赢,将其余“六合彩”码注投入六合彩赌博网站中,并按低于网站赔率的标准支付结算赌资。至案发,被告人林某甲通过自己坐庄赌博及赚取赌博网站支付的“返水钱”、赚取赔率差价等方式,共计非法获利至少25000元。

被告人林某甲于2019年11月8日,在其家中被武平县公安局民警书面传唤到案,并于同月27日,向武平县公安局上缴暂扣款10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违法犯罪前科查证经过、户籍证明、调查评估意见书、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福建省行政事业单位往来结算票据等;2.证人证言:林某丙、熊某某、童某某、肖某甲、钟某甲、肖某乙、肖某丙、林某丁、刘某某、林某某、钟某乙的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林某甲的供述和辩解;4.检查、辨认笔录:武平县公安局制作的辨认笔录及辨认照片、提取笔录及照片;5.其他证明材料:武平县公安局出具的被告人到案经过说明。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的事实。被告人林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甲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赌资数额累计至少65530元,非法获利至少25000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林某甲自愿认罪认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被告人林某甲到案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是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林某甲能主动退出违法所得并预缴罚金,建议酌情从轻处罚。建议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判处被告人林某甲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5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武平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林才仁

2021年2月23

                                      

附:

1.被告人林某甲现住武平县**镇**村**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被告人林某甲退出的违法所得和预缴的罚金均暂存于武平县公安局暂扣款银行账户。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