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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林某甲赌博案)_汕头市龙湖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汕头市龙湖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汕龙检诉刑诉〔2019〕655号

被告人林某甲,男,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507197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汕头市龙湖区**街道**路**号。2015年6月20日因赌博被汕头市公安局处以罚款伍佰元。因涉嫌赌博罪,于2018年3月2日被汕头市公安局龙湖分局刑事拘留,同日被取保候审,2019年3月1日被变更为监视居住;2019年9月1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汕头市公安局龙湖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林某甲涉嫌赌博罪,于2019年5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已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两次,侦查机关于2019年9月26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12月15日以来,被告人林某甲在汕头市龙湖区**街道**居委**路**巷**号的家中,非法接受同案人陈某甲(已判决)向其投注“香港六合彩”外围码,并转投其上线即同案人“阿武”(另案处理),从中赚取“退水款”。同案人陈某甲则在其租住的汕头市龙湖区**园**巷**房,利用电脑、传真机、手机等通信设备,以微信、传真等方式,多次接受参赌违法人员蔡某甲、黄某甲、陈某乙、邱某某、陈某丙、纪某甲、陈某丁、李某甲、纪某乙、陈某戊、蔡某乙、黄某乙、黄某丙、陈某己、陈某庚(均已行政罚)、陈某辛、张某某、“荷雅玩具小弟” 、“老四娟”(均未归案)等人投注“香港六合彩”外围码,再转投给被告人林某甲。

至2017年5月2日止,被告人林某甲利用微信、银行转帐、现金等方式与同案人陈某甲交收赌资共计人民币211900元。

2018年3月2日,被告人林某甲到汕头市公安局龙湖分局渔洲派出所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协助查询财产通知书、银行开户资料及流水账单、通话记录、搜查笔录、检查笔录、扣押物品、文件清单、“六合彩”投注单、户籍证明、抓获经过、行政处罚决定书、情况说明、广东省没收、收缴、追缴财物收据、刑事判决书;

2.证人陈某丙、陈某戊、蔡某乙、芮某甲、黄某乙、纪某甲、纪某乙、陈某庚、林某乙、辛某某、蔡某甲、陈某乙、芮某乙、邱某某、陈某丁、陈某己、李某乙的证言;

3.同案人陈某甲的供述及辩解;

4.被告人林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5.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平面示意图、现场照片、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甲以营利为目的,伙同同案人多次收受多人投注“香港六合彩”外围码,赌资金额达50000元以上,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林某甲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其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汕头市龙湖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蔡锐波

2019年10月25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

2. 卷宗5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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