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宁波市奉化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甬奉检刑诉〔2020〕481号
被告人林某甲,男,197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3261975********,汉族,小学文化,务工,住浙江省
温州市平阳县**镇**路**号。因本案于2019年7月20日被宁波市公安局奉化分局刑事拘留,于同年8月13日变更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宁波市公安局奉化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林某甲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3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和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至2019年7月期间,被告人林某甲以营利为目的,从“宁波麻将馆”平台获得游戏链接推广权限后在本区创建斗牛微信群,组织傅某某、卓某某、裘某某等20余人在“宁波麻将馆”平台赌博,通过平台返利共计人民币6000余元。
案发后,赃物赃款均已追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人口信息、到案经过、扣押清单和追缴物品清单、微信截图等;
2.证人证言:证人傅某某、卓某某、裘某某、张某某、黄
明祥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林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4电子数据:电子数据检查工作记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林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甲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林某甲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林某甲有期徒刑六个月,适用缓刑,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宁波市奉化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董黎明
二〇二〇年四月一日
附:
1.被告人林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电子数据光盘1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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