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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林某甲贪污案)_海南省陵水黎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海南省陵水黎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陵检一刑诉〔2020〕Z225号

被告人林某甲,男,196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0341963********,黎族,初中文化程度,陵水黎族自治县**镇**村委会原党总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户籍所在地海南省陵水黎族自治县,住陵水黎族自治县**镇**村第**经济社私宅。因涉嫌贪污罪,2020年7月9日经本院决定,于次日被陵水黎族自治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辩护人颜嵩杰,北京大成(海口)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冯雪,北京大成(海口)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陵水黎族自治县(以下简称陵水县)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以被告人林某甲涉嫌贪污罪,于2020年7月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00年7月,林某甲与时任陵水县**镇**村委会第**经济社社长罗某某签订了土地承包合同,由林某甲承包经营第**经济社8亩集体土地,承包期限为30年。

2013年,**后勤保障基地项目需征用**村委会695亩土地,含林某甲承包第**经济社的8亩集体土地在内。2013年2月23日,**镇政府与**村委会签订了《**后勤保障基地项目用地土地补偿包干协议书》,由政府进行拨款,**镇**村委会包干征收,林某甲时任**村委会党总支书记、村委会主任,代表**村委会签名。2014年2月至2015年2月,**镇政府将包干补偿款共计9425.9268万元拨付到**村委会账户。林某甲在征地补偿款资金分配使用过程中,对村委会征地补偿资金使用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村委会在发放征地补偿款过程中,对于承包村集体土地经营使用的,青苗和地面附属物补偿款拨付给承包人,土地补偿款拨付给土地权属的经济社集体。

2013年7月,**镇政府委托陵水**有限公司对**医院**后勤保障基地项目征用到**村委会的土地进行测量。经测量,林某乙、林某丙、林某丁(均为林某甲的弟弟)、林某戊(林某甲的儿子)分别被征用4.46亩、4.52亩、6亩、4.09亩。2016年7月,林某甲在明知林某乙、林某丙、林某丁、林某戊被征用的土地内包含林某甲所承包第**经济社的8亩集体土地,仍分别与上述人员签订了《**镇**后勤保障基地项目用地土地、地上建筑物青苗及附着物补偿协议》《**镇**后勤保障基地项目**片区征用集体土地丈量登记补偿表》,认可被征地的面积,同意按照测量面积拨付土地补偿款。

2016年7月某日,**村委会副主任陈某甲根据林某甲与林某乙、林某丙、林某丁、林某戊等人签订的补偿协议、登记表,预先制作了《村委会重大财务开支集体讨论纪要》。林某甲在未召开集体会议讨论的情况下,直接在会议纪要上签名,相关人员在林某甲签名后也相继签名。2016年7月29日,**村委会向**镇政府提交《关于要求拨付第四十六批**后勤保障基地土地青苗补偿款的请示》,当日**镇政府批复同意。2016年8月3日,**镇财政所将上述土地及青苗补偿款拨付至各村民的海南农村信用社账户中,其中林某乙获得土地补偿款461815.16元、林某丙获得土地补偿款468027.92元、林某丁获得土地补偿款621276元、林某戊获得土地补偿款423503.14元。上述四人的土地补偿款中,含林某甲承包经营第**经济社的8亩集体土地补偿款,共计82.8368万元。

2020年3月26日,经陵水县监察委员会通知,林某甲到陵水县**镇纪委谈话室接受调查。

2020年4月3日,林某甲向陵水县监察委员会退回款项1万元,该款暂存于陵水县财政专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常住人口信息、履历情况表、**镇**村委会第七、八届选举报告单、当选证书、**镇**村两委干部名单、**后勤保障基地项目用地土地补偿包干协议书、拨付补偿款请示、陵水县重点建设项目领导小组专题研究**后勤保障基地等项目征地补偿问题会议纪要、征用集体土地丈量登记补偿表、**镇**后勤保障基地项目用地土地及地上建筑物构筑青苗及附着物补偿协议书、**村委会重大财务开支集体讨论纪要、农村信用社银行账单等;

2.证人证言:证人罗某某、胡某甲、林某己、黄某某、林某庚、李某某、符某某、颜某某、王某某、胡某乙、林某乙、林某辛、林某丙、林某丁、林某戊、林某壬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林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4.勘验检查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甲身为陵水县**镇**村委会党总支书记、村委会主任,在对土地征用补偿费用的管理时,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公共财物占为己有,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贪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陵水黎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姚  勋

书  记  员:蔡文欣

2020年8月7日

                                     




附:

    1.被告人林某甲现羁押于陵水黎族自治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0册;

    3.随案移送涉案财物:海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1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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