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埔检刑诉【2020】639号
被告人林某甲,男,197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52211979********,汉族,文化程度大学,系广州市黄埔区**管理中心雇员,出生地广东省揭阳市,户籍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街**号**房。2020年7月7日因涉嫌贪污罪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同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以被告人林某甲涉嫌贪污罪,于2020年7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林某甲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8月至2019年9月,被告人林某甲在广州市黄埔区**管理中心**科任职期间,利用其负责**金申领审查的职务便利,擅自利用该中心其他工作人员的**业务受理权限及利用自身的**业务一级复核权限,通过在“广州市**管理信息系统”进行操作,在许某某、肖某甲、肖某乙、张某某、林某乙、吴某甲、陈某甲、李某某、范某某、林某丙、谢某某、周某某、陈某乙、吴某乙等14人不知情且未办理失业登记的情况下,违规为上述人员办理**金申领业务,骗取**金、**一次性加发**金共计人民币396997.65元。后被告人林某甲将上述款项非法占为己有并用于个人开销。
2019年10月17日,被告人林某甲到广州市黄埔区监察委员会投案自首。
案发后,被告人林某甲已将上述**金、**一次性加发**金全部退还至广州市黄埔区**管理中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林某甲的供述及亲笔供词;2.证人王某某、郑某某等人的证言;3.《黄埔区**中心关于林某甲案件的说明》、《广州市**待遇申请表》等书证材料;4.立案决定书;5.破案报告;6.户籍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林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甲无视国家法律,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占有公共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贪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林某甲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林某甲贪污数额巨大,但在提起公诉前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真诚悔罪、积极退赃,避免、减少损害结果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林某甲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秋婷
2020年8月4日
附:
1.被告人林某甲现被取保候审,居住于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街**号**房;
2.本案案卷材料共8册;
3.穗埔检刑量建【2020】415号《量刑建议书》3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5.《证据开示表》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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