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林某甲贩卖毒品案)_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沙检刑诉〔2020〕Z861号

被告人林某甲(曾用名:林某乙),男,1995年****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116231995********,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地四川省广安市邻水县********号,现住重庆市江北区****东路**城市****-**。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7月16日被重庆市公安局沙坪坝区分局刑事拘留,次月20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重庆市公安局沙坪坝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沙坪坝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林某甲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9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林某甲与购毒人员郭某某通过微信联系好后,于2020年7月15日23时许伙同他人在重庆市沙坪坝区石碾盘东原ARC广场3栋1216号房间内以1288元的价格将0.19克冰毒疑似物和0.20克麻古疑似物贩卖给郭某某,交易完成后被当场抓获。经鉴定,上述毒品疑似物中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到案经过、户籍信息、微信聊天记录等书证;

2.证人郭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林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

5.检查、扣押、封存、称量、检材提取等笔录;

6.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林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甲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0.39克给他人,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林某甲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罚。被告人林某甲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林某甲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并建议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殷文剑

检察官助理    马  英

2020   9   16 

                                      

附件:1.被告人林某甲现羁押于沙坪坝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