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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林某甲贩卖毒品案)_徐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徐某某人民检察院

徐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徐检刑诉〔2020〕Z366号

被告人林某甲,男性,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8251975********,汉族,初中,累犯,毒品再犯,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湛江市徐某某,住广东省湛江市徐某某**街道***号,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经雷州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5月7日被雷州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雷州市人民检察院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林某甲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7月7日向雷州市人民检察院移送起诉,因改变管辖,雷州市人民检察院于2020年7月2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在值班律师的见证下,被告人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并进行了证据开示。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林某甲利用其位于徐某某徐城人民东路116号农机小区C幢1301房容留吸毒人员林某乙、黄某某、李某某在其宿舍吸毒。2020年1月15日6时许,吸毒人员李某某带着一小包海洛因毒品到林某甲宿舍和林某甲二人轮流吸食海洛因、冰毒。同日18时许,吸毒人员黄某某、林某乙又相继来到林某甲家里。林某甲、黄某某、李某某、林某乙在林某甲家里轮流吸食海洛因、冰毒。同日23时左右,公安民警去到林某甲宿舍,抓获林某甲、林某乙、黄某某、李某某四人,缴获吸毒工具一批。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吸毒工具1批、黑色华为手机1部;2.书证:立案决定书、归案说明、违法犯罪情况查询说明、现场检测报告书、指认笔录;3.证人李某某、林某乙、黄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林某甲的供述和辩解;5.辨认笔录、现场勘查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林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林某甲一次容留多人在住宅吸食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林某甲曾因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且属毒品再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五十六条之规定,依法应当从重处罚。鉴于被告人林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建议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徐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官:金洪

2020年8月28日

                           

附件:

1.被告人林某甲现在被羁押在雷州市看守所。

    2.侦查卷4册,检察卷1册。

    3.请依法对扣押物品处理。

    4.《认罪认罚具结书》《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证据开示清单》各一份。

    5.《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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