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佛南检刑诉〔2020〕627号
被告人林某甲,男,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1221984********,壮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横县**镇**街**号,2015年12月21日因盗窃罪被广西壮族自治区横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2016年1月11日刑满释放。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6月17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7月15日由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林某甲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9月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1日,被告人林某甲在广西壮族自治区横县**镇向一名叫“*甲”的男子(另案处理)用300元购得0.4克毒品海洛因。次日,林某甲在佛山市高明区荷城街道中交路**工地(以下简称“高明工地”)向一名叫“*乙”的男子(另案处理)用600元购得0.3克毒品海洛因。
2020年6月12日晚,吸毒人员林某乙(另作处理)在高明工地向林某甲购买300元毒品海洛因,林某甲将从“*乙”处购得的海洛因拿出约0.1克海洛因卖给林某乙。次日,林某乙通过微信向林某甲转账300元。
2020年6月14日晚,林某乙在高明工地向林某甲购买150元毒品海洛因,林某甲将从“*甲”处购得的海洛因拿出约0.05克海洛因卖给林某乙,当晚,林某乙通过微信向林某甲转账150元。
2020年6月15日晚,林某乙在高明工地向林某甲购买150元毒品海洛因,林某甲将从“*甲”处购得的海洛因拿出约0.05克海洛因卖给林某乙,当晚,林某乙通过微信向林某甲转账150元。
2020年6月16日,民警在佛山市南海区桂城街道平洲大德社区周边路段抓获林某甲。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手机等物证;2.抓获经过等书证;3.证人林某乙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林某甲的供述和辩解;5.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甲贩卖海洛因不满十克,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张英颖
检察官助理:李 娟
2020年9月22日
附:
1.被告人林某甲现羁押于佛山市南海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涉案手机暂扣于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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