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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林某甲贩卖毒品案)(公开版)_惠来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惠来县人民检察院

惠来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惠检一部刑诉〔2020〕77号

被告人林某甲,男性,195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5281958********,汉族,文盲,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揭阳市惠来县,捕前住惠来县**镇**号**,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1月29日被惠来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12月31日被惠来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惠来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林某甲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2月2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同年4月10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同年5月9日补查重报。本院于同年3月28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2月份至同年12月份期间,被告人林某甲在其惠来县****村的住宅中多次贩卖毒品海洛因给吸毒人员吸食,其中贩卖毒品海洛因给吸毒人员林某乙约20次,每次30元、重约0.05克 ,共约1克;贩卖毒品海洛因给吸毒人员胡某某5次,每次约40至80元不等,共价值340元;贩卖海洛因给吸毒人员林某丙20次,每次30元、重约 0.05克,共约1克。

2019年11月28日13时许,公安民警根据线索在惠来县****村林某甲住宅东侧祠堂房间内林某甲临时住所抓获被告人林某甲,现场查获毒品1小包、重0.8克。

经司法鉴定中心:查获的毒品净重0.8克,检出海洛因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6.现场勘验、检查、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甲多次贩卖毒品,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惠来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方伟林

2020年5月28日

                                      (院印)

附件:

1.被告人林某甲现羁押于惠来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随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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