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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林某甲诈骗罪,霞检一部刑诉〔2020〕Z419号)_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霞检一部刑诉〔2020〕Z419号 

  被告人林某甲,男性,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8111985********,汉族,小学文化群众,湛江市鼎*有限公司法人代表户籍地及居住地广东省湛江市麻章区**镇**村**号,因涉嫌诈骗罪,经徐闻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6月12日被徐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诈骗罪,经徐闻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7月17日被徐闻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湛江市徐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于2020年9月17日以被告人林某甲涉嫌诈骗罪移送湛江市徐闻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湛江市徐闻县人民检察院于2020年9月29日报请湛江市人民检察院指定管辖,湛江市人民检察院以该案主要犯罪地之一在湛江市霞山区为由指定本院管辖,湛江市徐闻县人民检察院于2020年10月15日将该案移送本院管辖。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林某甲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1月12日,苏某甲与苏某乙(该两人均另案处理)合股出资,以苏某丙(另案处理)的名义注册成立了湛江市鼎*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鼎*公司),苏某丙为登记注册的股东及法人代表,公司注册地址先后在湛江市霞山区**路**号**幢**层**号商铺、湛江市人民大道南**号**商贸大厦**号公寓。苏某乙、苏某甲先后招收苏某丙、吴某甲(另案处理)及被告人林某甲为业务经理,苏某丁(另案处理)任公司财务,尤某某(另案处理)任霞山分公司法人代表,周某某、吴某乙、庞某某(该三人均另案处理)等人为一般业务员。其中苏某丙于2016年1月12日至2018年6月25日任法人代表;被告人林某甲自2018年6月26日起任法人代表,至2019年8月离职。该公司名为担保公司,实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假借民间借贷之名,诱使被害人签订与实际借款金额不符的借贷协议,通过虚增借贷金额形成虚假债权债务,肆意认定违约,并采用暴力、威胁以及其他违法犯罪手段或借助诉讼非法占有被害人财物的“套路贷”组织。该组织以苏某乙、苏某甲为首要分子,苏某丙、吴某甲、林某甲等人为主要骨干成员,苏某丁、庞某某、尤某某、周某某、吴某乙等人为一般成员,是三人以上为实施“套路贷”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集团组织。 

苏某甲等人实施诈骗的套路为:首先由犯罪集团成员到处派发鼎*公司“低利息、免抵押、放款快”的宣传小卡片、宣传单,引诱被害人主动联系卡片上的公司联系人,或是由公司业务员、外围中介主动物色被害人到鼎*公司,然后由苏某甲、苏某乙、吴某甲、苏某丙、林某甲等人中的一人或几人与被害人面谈贷款事宜,由吴某甲、苏某丙、林某甲等人到被害人家里查看,再与被害人签订虚高的借款合同,后拿出与所签借款合同金额相同的现金叫被害人拿着借款合同和现金进行拍照,以制造虚假的给付事实。待被害人以为可以拿走借款合同中的金额时,被告人一方提出要先扣取首期利息、本金、保证金、家访费、平台费等相关费用,但还需按借款合同中的金额还本付息,并称这是行规。被害人提出异议无效,不得不接受其扣取相关高额费用的条件,拿走远低于借款合同的资金,并按照借款合同金额及远高于借款合同中的利率还本付息。被害人一旦没准时按照还款约定日期还款,便被认定为违约并被没收保证金及收取高额违约金。被害人无法还清本期借款时,苏某乙、苏某甲便安排吴某甲、苏某丙等人通过电话、微信或上门恐吓、威胁、滋扰等暴力、“软暴力”形式索债,甚至以虚高的借款合同提起民事诉讼,以达到非法占有被害人财物的目的。诈骗得手后,苏某丁每月领取固定工资,业务经理及公司业务员以固定工资加业务提成领取违法所得,由苏某丁负责通过微信或现金发放。苏某乙、苏某甲每月结算诈骗所得,扣除相关费用及预留犯罪本金后,两人六、四分成计算分红,由苏某丁分别转入苏某乙、麦某某(不起诉)的银行账户。经查明,被告人林某甲担任犯罪集团法人代表期间,诈骗数额为181573.4元人民币(以下涉案金额单位均为人民币),犯罪事实如下:  

1.叶某丙、钟某某被诈骗案

   (1)2018年9月28日,叶某丙、钟某某夫妇联系吴某甲向鼎*公司借款,吴某甲、庞某某接待后同意贷款4万元给叶某丙夫妇,他们要求叶某丙夫妇签了一份2万元、一份6万元两种借据并分别持2万元、6万元现金拍照,后提出要扣除4000元担保金、4000元首月利息、2000元家访费,导致叶某丙夫妇实际到手本金为3万元,但要按4万元本金还本付息。叶某丙夫妇还款4万元,被诈骗1万元。

   (2)2018年12月28日,叶某丙、钟某某夫妇再次到鼎*公司借款,吴某甲、庞某某接待后同意贷款2万元给叶某丙夫妇,他们要求叶某丙夫妇签了金额分别为4万元、2万元的借据、借款收据,分别拿4万元、2万元现金拍照,后提出扣除2000元担保金、2000元首月利息、1500元家访费,导致叶某丙夫妇实际到手本金14500元,但要按借款2万元还本付息。叶某丙夫妇还款22000元,被诈骗7500元。                     

    2.黄某甲被诈骗案

2019年8月2日,被害人黄某甲为了帮其女儿交学费,通过插在门上的贷款卡片找到鼎*公司。吴某甲接待黄某甲后,经过面谈、家访,决定贷款15000元给黄某甲。吴某甲要求被害人黄某甲签完借据及拿着与借据上金额相同的现金拍照后,提出要扣除2250元利息、1000元押金、500元家访费,导致被害人黄某甲实际到手本金为11250元,但要按15000元本金还本付息,每月利息2250元。黄某甲于2019年9月2日与2019年10月2日各还利息2250元,于2019年11月2日通过微信还款,吴某甲提出要3元微信提现款,还了2253元,于2019年12月3日因超过规定还款日期一天,被罚款450元,还了2701.5元,一共还款9454.5元。  

    3.何某甲被诈骗案

    2019年6月5日,被害人何某甲为了帮女儿还银行贷款,通过路边的小卡片到鼎*公司借款。吴某甲、庞某某接待被害人何某甲后,决定贷款2万元给被害人何某甲(尤某某外围投入50%)。吴某甲、庞某某要求被害人何某甲签了三张2万元的借据,拿着2万元现金拍照后,提出要扣除首期利息、保证金和家访费共计5300元,导致被害人何某甲实际到手本金14700元,但要按2万元本金还本付息,每期要还利息加本金3200元,共还10期,每期15天。何某甲共偿还32000元,被诈骗17300元。

      4.梁某甲被诈骗案

    2018年9月25日,被害人梁某甲为了还信用卡,通过路边车上的贷款小卡片找到鼎*公司,苏某甲接待梁某甲,经过面谈、家访,决定贷款2万元给梁某甲。苏某甲让被害人梁某甲签了金额为3万元的借据并拿着3万元现金拍照,后提出要扣除首期利息及本金、家访费共计3400元,导致被害人实际到手借款本金16600元,但要按2万元本金还本付息,分12期还,每十五日为一期,每期还利息800元,本金1700元。被害人梁某甲共还了11期利息及本金共27500元,被诈骗10900元。

    5.肖某某被诈骗案

2019年8月26日,被害人肖某某通过朋友介绍到鼎*公司借款,吴某甲、苏某丙接待被害人肖某某,经面谈、家访后,决定贷款1万元给肖某某。吴某甲让被害人肖某某分别签了借款金额为1万元、2万元的借据后,提出要扣除保证金、家访费1300元、首月利息和本金1500元,导致被害人肖某某实际到手金额7200元,但要按本金为1万元还本付息。后被害人肖某某还了12750元,被诈骗5550元。

    6.林某丁被诈骗案

   (1)2019年2月19日,被害人林某丁通过“杰”(未查实)介绍到鼎*公司借款,吴某甲、苏某丙和被告人林某甲接待被害人林某丁,经过面谈、家访等,决定贷款2万元给被害人林某丁。被害人林某丁被要求签了4万元的借据和拿着4万元拍照,随后吴某甲提出要收取上门费、加班费、保证金等6000元,导致被害人林某丁实际到手14000元,但要按照2万元还本付息。被害人林某丁一次性还款22000元,被诈骗8000元。

   (2)2019年6月份,被害人林某丁为归还欠款给“杰”,再次到鼎*公司借款,由吴某甲接待,同样是在该公司款2元,以同样的方式扣掉6000元,实际到手借款本金14000元,但要按本金2000元还本付息,共分10期,15日一期,本金2000元,利息1000元。被害人林某丁还了4期共12000元。

    7.黄某妹被诈骗案

    2019年8月26日,被害人黄某妹通过朋友介绍到鼎*公司借款,由吴某甲接待借款1万元。经过面谈、家访、签借据后,吴某甲提出要收取保证金、家访费等费用共2800元,导致被害人黄某妹借款1万元,实际收到7200元,但要按1万元本金还本付息,每15天为一期,每期还本息1500元,被害人黄某妹还共7500元,后苏某甲等人于2019年12月4日被公安机关抓获,被害人黄某妹没能再还款,被诈骗300元。

    8.陈某甲被诈骗案

    2019年4月17日,被害人陈某甲通过一名男性朋友联系庞某某向鼎*公司借款。吴某甲、苏某丙接待被害人陈某甲,经过面谈、家访等决定贷款15000元给被害人陈某甲。被害人陈某甲被要求签了几份不同的借据,其中一张借据为3万元,签完借据、拍照后,苏某丙提出要扣除保证金、家访费共4200元,被害人陈某甲实际收到10800元,但要按15000元还本付息,每月利息1000元。被害人陈某甲某某了二个月利息2000元。

    9.陈某乙被诈骗案

2018年9月10日,被害人陈某乙因急用钱,通过在路边捡到的鼎*公司的贷款卡片联系到鼎*公司借款。吴某甲接待被害人,经过面谈、家访等,决定贷款15000元给被害人陈某乙。吴某甲要求被害人陈某乙签了一份3万元的借据和借款收据后,提出要扣除收取首期利息1500元、家访费500元和还款保证金1000元,导致被害人实际到手本金12000元,但要按15000元还本付息。被害人陈某乙共还本息16500元,被诈骗4500元。

    10.黄某乙被诈骗案

    2019年6月17日,被害人黄某乙通过网络得知鼎*公司有贷款业务,自己来到鼎*公司联系借款。被告人林某甲接待被害人黄某乙,经过面谈、家访后,决定让黄某乙的母亲作为担保人,借款1万元。签完借据及借款收据、拿着1万元现金拍照后,林某甲提出要扣除家访费500元、第一期的本金和利息共1400元等费用,导致被害人实际到手借款本金7000元,但要按1万元还本付息,7天为一期,每期利息加本金1400元。被害人黄某乙归还本金和利息共计12600元,被诈骗5600元。

11.何某乙被诈骗案

2018年8月1日,被害人何某乙在朋友“珠”的带领下,到鼎*公司。苏某丙接待被害人何某乙,经面谈,决定贷款1给被害人何某乙。苏某丙让被害人何某乙签了2万元的借据和借款收据、拍照,然后到被害人家里查看,返回鼎*公司后,苏某丙提出要扣除保证金2000元、家访费用200元,首期利息1500元,导致被害人实际到手本金6300元,但要按1万元还本付息,每10天为一期,每期还款1500元,共还10期。被害人何某乙还了9250元,被诈骗2950元。

    12.刘某甲被诈骗案

2018年8月8日,被害人刘某甲因妻子生病急需钱,联系苏某乙到鼎*公司借款。苏某乙接待刘某甲并决定贷款1万元给被害人刘某甲。签完借据后,苏某乙提出要扣掉700元,导致被害人刘某甲实际到手金额9300元。之后被害人刘某甲每个月偿还700元利息,一共还了9个月,共计已还6300元。

    13.苏某戊被诈骗案

2018年12月19日,被害人苏某戊通过朋友“欣欣”到鼎*公司借款。吴某甲接待被害人苏某戊,经面谈、家访等,决定贷款1万元给被害人苏某戊。吴某甲让被害人苏某戊签了1万元借款收据、拍照后,提出要扣除费用5340元,导致被害人苏某戊到手本金为4660元。被害人苏某戊于2019年1月19日还了1340元,2019年2月18日还了4320元,共还款5660元,被诈骗1000元。

    14.黄某丙被诈骗案

120188月18日,被害人黄某丙通过朋友“蛟”介绍鼎*公司。吴某甲、苏某丙接待被害人黄某丙,经面谈、家访后,决定贷3给被害人黄某丙。被害人黄某丙被要求签了6万借据和借款收据后,吴某甲提出要扣除家访费、保证金、第一个月的利息共计9000元,导致被害人黄某丙实际到手本金为21000元,但要按3万元还本付息,每期需还利息4500元。黄某丙一共还了四期利息共计18000元,于2019年1月18日还了本金3万元,共归还本金和利息共计48000元,被诈骗27000元。

(2)2019年4月11日,被害人黄某丙再次鼎*公司借款。吴某甲、苏某丙接待被害人黄某丙,经面谈后,决定贷款3万元给被害人黄某丙。吴某甲、苏某丙要求被害人黄某丙签了6万元的借据和借款收据后,提出要扣除家访费、保证金、首月利息共计9000元,导致被害人黄某丙实际到手本金为21000元,但要按3万元还本付息,每期需还利息4500元。被害人黄某丙还了四个月利息共计18000元,于2019年9月23日还本金和利息共计38000元,共归还本金和利息共计56000元,被诈骗35000元。

    15.汪某某被诈骗案

2019年4月8日,被害人汪某某因急需资金周转,经朋友介绍到鼎*公司借款。吴某甲接待被害人汪某某,经面谈、家访后,决定贷款2万元给被害人汪某某。吴某甲要求被害人汪某某签了4万元的借据和借款收据后,提出要扣除2000元保证金、3200元首月利息和800元家访费和加班费用,导致被害人汪某某实际到手本金为14000元,但要按2万元还本付息。被害人汪某某于2019年4月22日、5月7日、5月22日、6月7日分4次每次归还利息1600元,共还利息6400元;于2019年6月22日还本金18000元到庞某某的银行账户。被害人汪某某归还本金和利息共计24400元,被诈骗10400元。

    16.黄某丁被诈骗案

2019年6月26日,被害人黄某丁因急需资金经朋友介绍到鼎*公司借款。吴某甲接待被害人黄某丁,经面谈、家访后,决定贷款2万元给被害人黄某丁。吴某甲要求被害人黄某丁签了3万元的借据和借款收据后,提出要扣除保证金和家访费1300元、首月利息和本金2250元,导致被害人实际到手本金为16450元,但要按2万元还本付息,每期本金和利息共2250元,共12期,30天为一期。被害人黄某丁归还本金和利息共计27000元,被诈骗10550元。

    17.李某甲被诈骗案

2018年10月18日,被害人李某甲因急需资金经某某某乙介绍到鼎*公司借款。吴某甲接待被害人李某甲,经面谈、家访后,决定贷款2万元给被害人李某甲。吴某甲要求被害人李某甲签了4万元的借据和借款收据后,提出要扣除3700元首期利息及本金、300元家访费,导致被害人李某甲实际到手本金为16000元,但要按2万元还本付息,每期需还本金和利息3700元,每30天为一期。被害人李某甲归还本金和利息共计36723.4(含23.4元手续费),被诈骗20723.4元。

   18.朱某某被诈骗案

2018年10月23日,被害人朱某某到鼎*公司借款。苏某乙、吴某甲接待被害人朱某某,经面谈后,决定贷款1万元给被害人朱某某。吴某甲要求被害人朱某某签了2万元的借据和借款收据后,苏某乙、吴某甲提出要扣除家访费500元、首月利息600元某丙本金1700元,导致被害人朱某某实际到手本金为7200元,但要按1万元还本付息,每期需还本息2300元,每期30天,一共6期。被害人朱某某归还本金和利息共计11500元,被诈骗4300元。

同案人苏某甲及麦某某夫妇、苏某丙、吴某甲、吴某乙归某某,其家属分别代退出违法所得10万元、2万元、2万元、3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林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2同案人苏某甲、吴某甲、苏某丙、苏某丁、尤某某、周某某、吴某乙、苏某乙、麦某某、林某戊、黄某戊的供述和辩解。

3.被害人梁某乙、叶某丙、钟某某、陈某丙、黄某甲、何某甲、梁某甲、庄某某、肖某某、林某丁、陈某甲、陈某乙、陈某丁、黄某乙、吴某丙、何某乙、刘某甲、苏某戊、黄某丙、杨某某、汪某文、黄某丁、李某甲、杨冠某、刘某乙、朱某某、胡某甲的陈述。

4.证人张某某、李某乙、胡某乙、王某某、黄某、罗某某、郑某某、古某某、黄某己、黄某庚、欧某甲、欧某乙、潘某某的证言。

5.辨认笔录及辨认材料、指认材料。

6.人口信息资料,到案经过说明,小额贷款卡片、报警回执、民事起诉状、委托划款确认书、转账明细、后河**借款合同、汽车抵押合同、融资服务协议、借款合同、汽车违章处理截图,财务报表,湛江市鼎*有限公司的企业名称核准书、登记书、营业执照、公司章程,湛江市鼎*有限公司执行董事(法定代表人)、经理任、免职书,商品房买卖合同以及商品房产权权属证明书,苏某丁、林某甲、尤某某、苏某丙、苏某甲、苏某乙、麦某某、吴某甲、周某某的中国农业银行账户的开户信息及银行流水,林某甲、尤某某、苏某丙、苏某甲、苏某乙、麦某某、吴某甲、周某某的中国工商银行、中信银行、农商银行、招商银行、广发银行、邮政银行、南粤银行、建设银行的开户信息及银行流水,叶某丙的中国工商银行的开户信息及银行流水,调取证据通知书,不动产查询及查询结果,协助冻结财产通知书,公司架构图、立案决定书、指定管辖决定书、拘留证、逮捕证、取保候审决定书,湛江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中国联通、电信和移动的通话记录,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民事诉讼资料,借据、借款收据、聊天记录、转账记录、扣押清单、电费明细、呈请拘留报告书、不批准逮捕决定书、不批准逮捕理由说明书、不批准逮捕案件补充侦查提纲、释放通知书、取保候审决定书、解除取保候审决定书、转账凭证。

7.价格认定结论书。

8.现场勘验检查记录及照片、电子勘验检查工作记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林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甲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假借民间借贷之名,通过虚增借贷金额形成虚假债权债务,非法占有被害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林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检察官助理:黎青扬

2020年11月13日 

附件:

1.被告人林某甲现现羁押于湛江市徐闻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1册。

3.《量刑建议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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