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荔检二部刑诉〔2020〕226号
被告人林某甲,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321199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现住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镇**村**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2月26日被莆田市公安局荔城分局决定刑事拘留,次日变更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莆田市公安局荔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林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9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2月,被告人林某甲通过陌陌交友软件认识了被害人阮某某,并虚构了自己的家庭、职业和身份,使用假名“林某乙”与被害人阮某某谈恋爱。2017年4月起,被告人林某甲以投资做生意为由借走被害人阮某某名下中国建设银行、中信银行、兴业银行三张信用卡进行套现使用。2018年1月6日,被告人林某甲又以投资做生意为名,让阮某某通过支付宝转账人民币20000元给其。被告人林某甲将上述信用卡套现资金及支付宝收款均用于个人消费挥霍。2018年2月两人分手,因被告人林某甲不还款,银行多次向阮某某催收,2018年3月,阮某某从被告人林某甲处拿回三张信用卡。经查,至2018年2月15日,中信银行信用卡还有人民币38946元尚未归还;至2018年2月19日,兴业银行信用卡还有人民币22434元尚未归还;至2018年2月7日,中国建设银行信用卡还有人民币49747元尚未归还。2018年4月,被害人阮某某让被告人林某甲提供身份证信息及借条以做凭证。被告人林某甲通过网络让制假证人员(另案处理)对其真实身份证进行修改,后将该虚假身份信息发给被害人阮某某,并在荔城区镇海街道金鼎广场以“林某乙”的名义向被害人阮某某出具借条。后被害人阮某某多次向被告人林某甲讨要钱款,被告人林某甲均以各种理由推脱。2019年5月,被害人阮某某向法院起诉时发现被告人林某甲身份虚假,无法起诉。案发后,被告人林某甲退还给被害人阮某某人民币14000元。
2020年2月25日,被告人林某甲在莆田市秀屿区**镇**村**号家中被公安民警传唤到案,公安机关从林某甲处扣押一部白色苹果手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违法犯罪经历查询情况表、银行卡交易记录、支付宝交易记录、借条等;2.证人证言:证人陈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阮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林某甲的供述;5.其他证明材料:侦查报告、抓获经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林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钱款,共计人民币131127元,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林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娥
2020年9月28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其户籍所在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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