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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林某甲诈骗案)_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海美检一刑诉〔2020〕Z292号

被告人林某甲,男,199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9003199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海南省儋州市,住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路**栋**房,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5月9日被海口市公安局美兰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6日经本院批准被逮捕;同年8月6日经本院决定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海口市公安局美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林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7月1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害人可以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林某甲通过网络购买诈骗作案目标的个人信息(包括姓名、电话、银行账号等),其编辑内容为银行卡被冻结的虚假短信发送给作案目标,当有被害人拨打虚假短信中预留的电话询问情况时,林某甲冒充银行工作人员,谎称被害人的银行卡被冻结,需要转款到指定账户制作流水单进行解冻等套路方式向被害人行骗,让被害人将钱转到其预先准备好的银行账户里。2020年1月11日,林某甲以上述诈骗方式,冒充建设银行工作人员,谎称被害人董某某的银行卡被冻结,让董某某向其指定的账户内转钱制作银行流水单解冻该卡。董某某信以为真,并于当日11时52分许向林某甲指定的账户(14080191011******** ,账号姓名林某乙)转账人民币12000元(以下币种相同)。2020年6月1日,被告人林某甲家属方某某将诈骗所得12000元退缴于公安机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户籍信息、扣押笔录及清单、账户流水单、情况说明;

2.证人方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董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林某甲的供述;

5.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及现场图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林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合计120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林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以诈骗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焦名源

检察官助理:殷丽超

2020年8月11日

                                     

附件: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住址同首部认定的一致;电话:1397694****;

      2.全部案卷材料和证据;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扣押的手机和笔记本电脑存放于海口市公安局美兰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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