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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林某甲诈骗案)_江苏省南京市玄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南京市玄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宁玄检诉刑诉〔2020〕171号

被告人林某甲,曾用名林某乙,男,1995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4408811995********,汉族,高中文化,无业,出生地:广东省廉江市,户籍地:广东省廉江市**镇**村**号,住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长洲区**小区**栋**单元**室。被告人林某甲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2月10日被南京市公安局玄武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1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南京市公安局玄武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林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4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8月,被告人林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飞猪网“信用住”漏洞,购买和使用他人支付宝账号,通过飞猪“信用住”下单预订三亚**酒店、珠海**酒店、梧州**酒店等全国多地酒店房间,并低价出售给他人或者自己前往酒店入住,后不支付房费。被告人林某甲共骗取订单总金额约人民币4万元

2019年12月10日,被告人林某甲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常住人口基本信息、抓获经过、报案书、订单明细表、情况说明、营业执照、扣押物品清单、微信转账截图、支付宝转账截图、银行卡交易明细、入住记录、刑事摄影照片等书证;

2.证人孔某某、张某某、唐某某、刘某某、苗某某、陈某某、桂某某、钟某某、朱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林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4.搜查笔录、提取笔录;

5.电子数据光盘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甲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玄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官:周颖

                                      2020年5月15日

附:

1.被告人林某甲现羁押于南京市第三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及补充材料298页。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4.随案移送光盘6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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